新政办函〔2019〕5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退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各矿山企业:
《新化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4日
新化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付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8〕33号)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1号)、《关于抓紧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湘财非税发〔2019〕1号)和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娄国土资源发〔201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以消除已经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和不再产生新的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地质环境问题为主要任务。
(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矿山开采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由采矿权人承担恢复治理责任。
(二)因地制宜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当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相吻合,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
(四)安全第一的原则。矿业活动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得到治理,危及人民生命财产与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五)标本兼治的原则。矿山固体废弃物堆场通过综合治理,达到稳定状态,被占用、破坏、污染的土地进行了复垦、恢复和利用,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与周围相协调。
二、组织领导
成立新化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吴黎明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李志荣、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邹谊翔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及相关乡镇分管领导和专业技术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龙建国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备用金退付的有关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场、区、街道)负责组织、督促辖区矿山按要求进行恢复治理等工作。
三、退付方式
(一)正常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在银行建立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后,经申请,备用金退还至矿山企业基金账户。
(二)已关闭但责任主体明确的矿山企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治理合格并经县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合格的,及时将备用金退付给矿业权人;验收不合格的,备用金退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备用金不退给矿业权人,治理成本高于备用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追缴。
(三)已关闭且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企业。备用金不予退还,由县政府统筹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办理矿山申请退付备用金的时间起始日期为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完成省、市、县三级备用金退付工作任务。
四、退还程序
经矿山企业申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后,报送至县财政局。对合法保留矿山,由县财政局将备用金退还至矿山企业开设的基金专户;对关闭矿山,由县财政局将备用金退还至矿山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
五、申请资料
(一)备用金需退还至矿山企业的,由矿山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申请表(见附件);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矿山工商登记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看原件留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备用金缴款凭证原件(如有遗失,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告作废);
7.矿山企业向银行申请基金专项账号印鉴卡片复印件。基金账号名称统一规范为XXX(矿山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用账号(或专户);
8.有合并、变更的矿山企业,须提供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转让协议书,备用金将退还到变更后的矿山企业基金账号;
9.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报告审核表(已关闭矿山提供)。
(二)备用金需退还至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提供以下资料:
1.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还的函;
2.注销关闭的矿山企业相关证明文件,未关闭但已停产矿山的有关证明材料;
3.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的退付指定账户信息;
4.备用金缴款凭证原件(如有遗失,须在娄底市级以上体公告作废);
5.通知回执等其他有关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县国土资源局与县财政局要就备用金退还工作搞好对接,同时将备用金退还的相关信息及时、有效地书面告知相关矿山企业,并将通知回执留存备查。
(二)备用金退还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必须组织专门班子集中时间开展这项工作,确保退还工作高效圆满完成。
(三)备用金必须退还至符合条件的矿业权人或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严禁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及乡镇挪作他用。凡工作不力、互相推诿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附件:新化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付审批表
附件
新化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付审批表
申请单位: 企业(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矿山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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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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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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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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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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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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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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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票据号 |
缴款时间 |
缴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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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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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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