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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5529    更新时间:2019/1/15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文件精神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湘建房〔2018〕13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稳定房地产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遏制投资性炒房,确保房地产市场基本稳定,保证住房需求。在我县购买商品住房并办好合同备案登记的,一律不得办理退房,注销合同备案手续,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规范二手房地产市场,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加强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积极推行网签备案合同价、银行贷款评估价、纳税评估价“三价合一”。严厉打击“阴阳合同”和“高评高借”现象,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规范交易资金监管流程,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严格规范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对开发企业不执行“一房一价”捆绑搭售、收取定金、捂盘惜售,炒作“学区房”恶意哄抬房价,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炒作房源,发布虚假信息,不委托挂牌、乱收费,制造市场恐慌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公开曝光,并记入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良信用记录,形成震慑,实行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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