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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1562    更新时间:2018/12/3         

新政办发〔2018〕26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

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联合编制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十三五”建设规划》(发改农经〔2016〕624号)和《湖南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在总结前期综合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绿色发展为基本理念,融合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在巩固一期工程建设成果基础上,集中治理范围,突出建设重点,实施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全面提升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着力加强林草植被保护与恢复,着力发展农林特色产业和有条件发展草食畜牧业,着力推进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快生态屏障建设,加快脱贫攻坚步伐,加快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遏制石漠化土地扩展态势,岩溶生态系统逐步趋于稳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农业生产结构不断优化,确保工程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生态经济发展环境稳步好转,农村经济逐渐步入稳定协调可持续的良性发展轨道。

二、主要措施

(一)做实项目前期。按照国家石漠化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和重点产业开发,组织发改、林业、水利、畜牧部门编制未来5-10年石漠化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总体规划通过县政府评审后,报省发改、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备案。编制当年及近三年拟开工建设的实施方案,经县政府评审后,由县发改局纳入中央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年度石漠化治理小流域确定的依据。根据年度中央预算内资金预安排规模,在充分尊重乡镇意见和项目村村民意愿的情况下,各业务主管部门因地制宜选择项目,编制年度初步设计方案,经省发改委评审批复后组织实施。

(二)严格计划管理。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应履行相关手续:1.不涉及投资规模、治理范围、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办理相关设计变更手续,报项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2.在原批复初步设计范围内,总体治理面积不变化的前提下,对项目建设地点在本流域内调整、不新增建设内容的,且建设规模、国家投资变更在10%(不含)以内的,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发改及相关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复并报省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备案;建设规模、国家投资变更超过10%(含)的,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及相关部门初审后,报省发改委和相关部门批复。3.建设地点变更超出原批复设计范围(拟治理小流域界线外)的,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及相关部门初审后,报省发改委和相关部门批复。

(三)加强项目建管。1.建立建设管理体制。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村民自建”模式,支持建立村民自建、自管和政府监督服务相结合的民主化建设管理体制。对于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村民可自助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鼓励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实现建设、使用与管理相统一,提高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乡镇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实行绩效考核和定期评估制度。2.明确建设责任主体。根据项目建设的性质,明确小型水利水保、生态林营造、封山育林等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由项目村为建设主体;受益对象明显的经济果木林、畜牧建设项目由合作社组织或受益对象为建设主体。3.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小型水利水保项目由村级负责使用和管护;畜牧项目由项目建设业主负责使用和管护;林业项目由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管抚措施,由村级明确管护责任人,并和管护责任主体签订管抚合同,作为管抚费用拨付依据,其中生态林、封山育林推行承包管抚模式,经济林推行林农自管模式。林业造林项目按项目建设管抚三年的要求,在项目建设资金中提取管抚费用专项作为质保金,分三年拨付,生态林提取管抚费为450元/亩,每年管抚费为150元/亩;经济林提取管抚费为900元/亩,每年管抚费300元/亩。管抚费用根据管抚合同和林业部门年度验收情况,据实凭劳务工资发票报账拨付。

(四)规范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方面:由县石漠化办设立专项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严格资金用途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规范资金拨付。项目开工后,可预拨不超过投资的30%作为启动资金,项目完工后,余额款项按规定审批程序报账拨付。审批程序方面: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报账制原则,以建设合同和部门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资金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报账审批表的要求及程序办理报账手续。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畜牧工程必须提供建安发票;造林工程提供40%苗木化肥发票,60%的劳务发票。项目验收方面:按照“谁主管、谁验收,谁参与、谁签字”的原则扎实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采取“乡级自验,部门核验,政府抽验”相结合;在验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为加强我县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的管理,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特调整充实新化县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监察委、县委办、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水产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石漠化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分管农经工作的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成员从林业、水利、财政、畜牧、发改部门抽调;石漠化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县级规划及年度方案的编制、组织协调、施工管理、报账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政府定流域,部门审项目,乡镇组织实施,村组负责建设”的管理原则,明确各单位职责如下: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组织项目联合上报、计划分解下达、成效检查评估、资金报账管理及项目档案整理等综合协调工作。

县林业局:为林草植被恢复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区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森林抚育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本部门实施项目的成效评估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的省级复查工作;每五年公布石漠化的宏观监测结果。

县水利局:为小型水利水保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区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渠、输水管、拦沙坝、沉沙池、蓄水池、山塘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本部门实施项目的成效评估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的省级复查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为草食畜牧业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工种草、改良草地、青贮窖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本部门实施项目的成效评估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的省级复查工作。

项目乡镇:为石漠化项目落实主体责任单位。负责配合县直部门做好石漠化项目治理流域的确定,提出重点治理项目和产业发展建议;负责在年度计划下达后,组织林业站、水管站、畜牧站等单位技术人员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组织项目村积极开展项目建设,并协调处理矛盾和问题;负责在项目完工后,开展项目自查自验工作,对自查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部门检查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组织项目村(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负责资金管理,协助办理相关报账手续,项目资金拨付到乡镇经管站后,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三)强化资金整合。按照“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企业单位等社会资金参与工程治理。积极探索石漠化治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机制,鼓励石漠化区域的各类主体积极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贷款和专项基金,激发全社会各方参与石漠化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展投融资渠道。

(四)严格监督管理。县石漠化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在项目安排、工程招投标、工程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坚持按政策办事。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避免分散安排项目资金。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的督查,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项管理制度、问题整改的落实,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监察机关要加强资金监管,中央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推进依法防治。严格执行《森林法》《防沙治沙法》《草原法》《水土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乱砍滥伐、毁林毁草开荒、毁坏水利设施和基本农田、非法征占农用地等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石漠化区域执法队伍,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机制,改善执法条件和手段,强化执法监管。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和手段,宣讲党和国家治理石漠化的方针政策;宣传通过保护生态、改变传统经营方式而脱贫致富的典型,加强项目区群众对石漠化已建成项目的防火意识,增强广大群众对石漠化治理的信心。

作者: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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