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8〕92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暨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新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新单位:
《新化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暨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新化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暨
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如期完成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和悬挂光荣牌工作,全面摸清底数,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彻底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积极探索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和应用,切实夯实退役军人工作基础。
同时,结合信息采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综治办、县教育局、县经科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国资办、县信访局、县统计局、县人武部和县征兵办等军地有关单位,通过数据交叉比对等方式建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互联网+”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等体系建设,依托退役军人事务部信息采集软件,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为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数据支撑,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奠定基础。
二、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采集的基本内容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按照对象类别分别设计相应的信息采集项目和表格,将需采集内容以表格形式直观呈现,以便于采集人员填写和电脑录入。采集工作人员应按照信息采集表和信息采集系统端的有关要求,逐一核实并准确、全面、细致地采集录入。
(一)对象类别确定部分。主要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主要包括前文所述12类对象,具体有:(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病故军人遗属。(12)现役军人家属。
上述身份类别可复选,但(1)和(6)不可复选,只能选择其一;(7)和(8)只能选其一,不能复选;(7)“残疾军人”不可单选,如选择(7),则须与(1)与(6)项复选;(8)不可与(1)至(6)复选;(9)至(12)可复选,且在遵守前述复选规则的情况下,可与(1)至(8)复选。采集工作人员须根据采集对象有关证件确定对象类别后,勾选有关内容以便填写具体对象信息。
(二)具体对象信息部分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休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2.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
3.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四、采集方式
此次信息采集对象人员众多,分布广泛,从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采集对象出发,坚持分级负责、属地落实原则,具体采集方式如下:
(一)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含改制企业下岗、离退休且户口已落实到有关村(居)委会)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场、区、街道,以下简称“乡镇”)负责采集信息。
(二)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新单位、乡镇在职、离退休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由各单位负责通知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采集信息。
(三)军干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及光荣院的在院退役老战士由县民政局信息采集工作办公室负责采集信息。
此次信息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将来,若有新增享受有关待遇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逐案审批,并在数据库中同步更新。
五、悬挂光荣牌工作
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光荣牌的样式、监督光荣牌制作,由省民政厅负责统一制作,落款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悬挂光荣牌的对象范围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家庭与退役军人家庭、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家庭。
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同时具备悬挂两个以上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六、工作方法
(一)个人申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设立的集中采集点领取信息采集表格,填写好信息采集登记表后贴一张免冠2寸照片并复印下列证件或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二)采集录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乡镇信息采集点进行采集录入,乡镇采集人员要认真核对对象证件信息,确保采集时信息与身份证件、退伍证件信息一致。通过数据核查设备采集相关信息,并拍摄本人免冠照片。用采集设备读取身份证后,直接点击新增,现场录入相关信息,并由采集对象现场签字确认(电子签名)。
(三)整理归档。采集对象档案材料按一人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本着方便管理和利用的原则,乡镇以村(社区)为单位整理编号并打印花名册(花名册样式附后)。先暂交县民政局统一管理并集中存放,待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后再统一移交。归档的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图文清晰。
(四)信息审核。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应会同县公安局、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校核,重点核查并确认身份证号,住址等户籍信息以及服兵役、安置、抚恤情况等信息。
(五)数据上报。本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人员信息数据采集的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的采集对象,应根据本次信息采集工作要求随时采集,并录入信息采集平台,实现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六)悬挂光荣牌。县民政局会同县人武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光荣牌悬挂工作,各乡镇民政所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悬挂光荣牌工作对象覆盖广,且工作较为细致,需要逐门逐户上门悬挂光荣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乡镇要组织专门力量,广泛宣传告知,深入开展摸排工作,认真核对、统计。各村(居)委会和各单位人事政工部门要安排专人进行集中悬挂,并举行简朴、庄重、热烈的悬挂仪式。
七、工作安排
为尽快摸清底数,信息采集工作拟分三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第二阶段为信息采集,全面摸清各类对象综合情况,力争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第三阶段为悬挂光荣牌。主要计划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8年10月25日前)。各乡镇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迅速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研究部署信息采集工作,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切实做好培训工作。
(二)第二阶段:信息采集(2018年12月20日前)。各乡镇根据信息数据采集内容和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组织完成基本信息数据的采集填报工作。为确保各采集端数据安全,合理把握采集工作进度,各乡镇应每周五上报更新采集数据,确保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各类对象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形成基本信息数据库。
(三)第三阶段:悬挂光荣牌(2019年1月31日前)。各乡镇在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基础上,按照信息台账发放、悬挂光荣牌,确保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悬挂光荣牌工作任务。
八、工作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是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当前最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极为复杂,牵涉面广、任务量大,为确保信息采集工作圆满完成,有关要求如下:
(一)组织领导要求。坚持统筹安排,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属地落实原则。建立由政府统筹负责,民政和人社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全程参与的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县民政局负责做好信息采集的指导、督促和录入、核查、建档等;县人社局负责军转干部等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县人武部负责做好提供现役军人相关数据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的宣传发动和新闻报道工作;县征兵办负责做好现役、退役士兵相关数据的提供及遗失证明出具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做好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直系家属户籍信息的核查和认证;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军事院校录取新生数据的统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好有关工作经费;县信访局、县综治办负责做好相关信访事项的来访接待、社会稳定等工作;县经科信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国土局等其他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服务退役军人的相关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档案局等单位负责协助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做好档案查阅及复印工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新单位人事政工部门应积极组织,指导军队转业干部和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积极主动申报采集信息。各乡镇要按照县里的要求和做法,相应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加快构建从上到下务实推进的信息采集工作机制。
(二)信息数据标准要求。采集的信息数据应实行标准化管理,以提高信息数据可利用性。对于采集的信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按照《信息采集表》的填写说明执行;对于身份信息,应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保持一致。
(三)数据采集要求。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采集工作,熟悉掌握系统、设备、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采集信息应做到全面、准确,要实现采集对象全覆盖,力争不漏一人,实现采集信息无遗漏,全面掌握情况;实现信息数据无差错,精准安全可靠;实现信息数据及时上传,每周至少上传一次数据到信息采集平台。要本行政区域内可定时定片进行采集,合理部署安排,做到忙而不乱,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可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采集数据。
(四)安全管理要求。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敏感,信息采集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强化保密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发〔2017〕28号)要求,完善信息系统保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消除泄密隐患,确保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坚持涉密信息不采集、不录入的原则,严禁将退役军人原所在地部队番号(如:某师某团某连)等涉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要利用数据加密技术对信息数据进行加密传输。
(五)工作协调联系。新化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相关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如下:
综合协调组刘又专13873862765
政策指导组刘维新18390515289
技术支持组张丰15073877340
后勤保障组刘粟陈13973846337
信访维稳组杨为林1871380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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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