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8〕67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天然商品林商业性停伐管护补助
试点兑付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天然商品林商业性停伐管护补助试点兑付工作,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为保障我县天然商品林商业性停伐管护补助试点兑付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新化县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试点兑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天然商品林区划落界、停伐补助协议签订、宣传牌制作设立、统一护林、自查验收和天然商品林数据库建设等工作,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各乡镇(场、区、街道,以下简称乡镇)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配合县林业局搞好本辖区内的外业调查,对村级提交的小班分户情况进行初审,加强本辖区内天然林的保护力度。
二、明确补助范围,确定兑现标准
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国家安排的管护补助支出。停伐管护补助范围是指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包括天然起源并区划为商品林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未成林封育地;我县只开展个人天然商品林补助试点,林权权利人属于集体所有和大户承包的,暂不开展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试点。2016年度,管护补助标准为11元/亩;2017年度,管护补助标准为12元/亩,以后年度根据国家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认真核实面积,夯实兑付基础
各乡镇要以经过批准的林地“一张图”为基础,积极配合县林业局认真核实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面积和地块,重点核实地类、起源、森林类别、权属等因子,确保纳入停伐管护补助的地块不与人工林、国有林、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任何一项重复。要加强停伐管护补助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各天然林项目实施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天然林补偿面积和地点。如确因项目建设需要征占用天然林的,应及时按程序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经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认定后,再对已变更的天然林林地、面积及补偿资金进行核减调整。
四、强化过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要求,根据核定的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面积,以林权档案为基础,将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落实到林权权利人。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补助资金兑现公示制度,及时将补助对象、面积、资金及管护成效在村、组公示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照片要留存,公示无异议后,再与林农签订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协议,按规定发放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财政“惠农一卡通”平台足额兑现到林权权利人。要严格专(兼)职管护劳务补助提取程序,未经林权权利人同意,一律不得提取专(兼)职管护劳务补助,确需提取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要切实加强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监管,严禁将补助资金滞留在有关部门、单位或村集体账户,不得将补助资金打入村(组)干部等个人账户。县林业、财政、审计部门要建立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兑现情况年度核查、稽查、审计制度,加大违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安全运行。
五、严格日常管理,确保管护成效
各乡镇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保护天然林。
县林业局与天然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天然林停伐协议与管护协议或委托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要求与补助权益。实现天然商品林管护全覆盖,确保管护成效。
(一)天然林权属为国有的,停伐协议与管护协议均由国有林权单位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二)天然林权属为集体与个人的,天然林管护协议由林权所有者与县林业局签订,县林业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三)所签订的停伐协议与管护协议,或委托管护协议采用全省统一格式,实行一次性签订。林权发生变化时须重新签订管护合同,林地用途发生变化后原管护协议或委托管护协议自动作废。
专职护林员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担任,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聘,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聘请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按《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以乡镇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必须与县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一年一签订。护林员应按合同要求履行天然林管护要务,承担管护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在加强生态护林员管理的基础上,制定生态护林员目标考核量化标准和管护奖惩办法,每月对天然林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生态护林员,不予支付管护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予以解聘。
县林业局每年定期组织人员对上年度天然林停伐与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核查,并上报。
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乡镇、村等补助资金使用者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抵扣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
对在管护期间违反天然林保护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天然林被破坏的,将按有关规定要求责任主体采取整改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采取暂停支付或扣减管护支出,终止管护合同直至取消补助资金资格。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扣减的管护支出应专项用于天然林保护。
六、规范兑付程序,明确完成时间
(一)核实基础数据。由县林业局提供各乡镇的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的面积,将补助面积落实到村及小班,各乡镇负责本乡镇天然商品林数据的核实。
(二)落实林权权利人。各乡镇在县林业局指导下,将本辖区内的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面积、补助资金及管护责任落实到林权权利人,并录入《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面积(分户)明细表》,签订《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协议》,作为兑付管护补助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检查验收。各乡镇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的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的管护质量进行自查验收,并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兑付管护补助的重要依据。
(四)公示。各乡镇须将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对象、面积和补助金额在村、组公示栏张榜公示7天以上。
(五)上报兑付材料。各乡镇要在2018年7月30日前,将2016年度、2017年度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兑付所需材料(《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面积(分户)明细表》、《天然商品林位置明细表》《管护质量的自查验收报告》《新化县2016年、2017年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面积申报表》、《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协议》、公示照片)做成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报送县林业局,乡镇、村、林业站自留一份材料存档。
(六)拨付资金。上级下达我县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2016年25.95万亩,管护补助资金382.76万元;下达我县2017年25.95万亩,管护补助资金382.76万元。各乡镇将兑付材料报送到县林业局后,县林业局统一通过县财政“惠农一卡通”平台兑付。
国有天然林停伐补助由省财政拔付到县财政,再由县财政拔付到国有林场的财政所,主要用于国有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天然林保护、森林抚育、合作造林及国有林场生产建设等支出;国有天然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天然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支出。
2016年度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必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全部兑付完成,2017年度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必须在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兑付完成。
七、工作要求
开展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试点工作,对于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切实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助力脱贫攻坚具有重要意义。该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县人民政府从今年开始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林业部门“双线”天保工程目标责任书签订范围,确保停伐管护补助试点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天然林得到有效保护,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一)各乡镇要加强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试点兑付工作的领导和补助资金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按时完成兑付任务。严禁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各乡镇要建全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金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兑付的实施单位,负责采集、核对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面积按小班分解到林权权利人的基础数据。县财政局、县林业局负责监督各乡镇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兑付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县政府督查室对各乡镇的兑付情况进行督查,县监察委负责对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金未按时完成兑付的乡镇实行问责。
附件:1.新化县2016、2017年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试点面积、资金安排表
2.新化县2016年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面积申报表
3.天然商品林位置明细表
4.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面积(分户)明细表
5.天然林商品林管护补助协议(集体和个人)
6.国有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协议
7.关于拨付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的请示
8.乡镇天然商品林管护的自查报告
9.乡镇关于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的公示情况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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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