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新闻网: XHDR-2008-00002 新政通〔2008〕10号
为切实维护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环境,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环境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阻挠施工、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哄抢、盗窃物资和敲诈勒索等。违者,由公安机关强制带离现场,并依法给予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指使、默许亲友参与阻工闹事。违者,给予相应的党政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整顿砂石码头。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对资水流域的砂石码头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码头。 五、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单位或个人的合理诉求,应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信访接待点,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加强教育疏导,按政策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六、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扰乱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的各种违法行为(举报电话:3220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县政府所发通告与本通告精神不相符的,按本通告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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