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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3778    更新时间:2012/1/11         

新化新闻网:

新发〔2011〕26号

 

 

中共新化县委

新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化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化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党工委、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化县委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11年8月3日

 

新化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鼓励投资创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指所有的境外、县外客商。外来投资企业指所有的境外、县外投资者到我县兴办的企业,其中境外投资者来我县兴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外来投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外事侨务招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确认,颁发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新化县外来投资企业证书》,其投资者颁发《外来投资者证》。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从事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且不以赢利为目的项目用地,可按照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余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外均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享受政府土地出让优惠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未满进行转让、出租或因抵押权实现而致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处置并补缴优惠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第五条  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实行土地回购政策。投资项目在工业园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法律规定年限内如果项目不能建成投产或不能产生预期效益,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等价格(不含其它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回购土地。

    第六条  外来投资生产型企业办理基建项目报建手续的相关收费,其报建费用按住宅的政策标准的20%收取;其它非生产型企业(限企业自营)的报建费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政务中心统一收取。

    第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自竣工投产之日起,属生产型的,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2年;非生产型的,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1年,进入县属工业园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本级财政的免缴3年;证照年审年检只收根本费。

    第八条  县财政每年从招商引资企业新增税收的地方入库部分中提取5%作为招商引资奖励经费并用于弥补工作经费。

第九条  凡矿产资源开采型生产企业和高能耗、高污染型生产企业及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均不享受以下财政、税收奖励政策。

    第十条  对生产型工业企业和农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按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额度,前2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5年减半奖励。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的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前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  兴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新设立二类以上(含二类)旅行社,以及投资1000万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含景区景点开发、旅游商品生产、旅游服务项目等),从生产经营之日或获得资格认证之日起,按企业所产生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以下所得额度,前两年按50%、第3—5年按20%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  年入库税收达300万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以下所得额度的50%给予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  投资兴办计算器和服务外包项目或兴建计算器工业园(包括软、硬件、信息服务业),在落实国家、省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县政府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改变农业用途)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可按照土地流转的办法,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形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通过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与农户共同开发、联合经营。

    第十五条  投资开发宜林荒山,按照“谁开发、治理、管护、谁受益”的原则明确开发经营权益,承包经营期可订至50-70年,承包期内允许使用权继承、抵押、转让;在宜林荒山开发范围内建设管理房、农产品加工经营用房等设施,其占地视为农业生产用地。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现的税收县以下所得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六条  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对投资者采用多种回报方式,确保投资者的合理收益。回报方式主要包括:

    1.政府管理的特许经营权的许可,包括政府批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户外广告收益及其它收费。

    2.政府管理权限内的各种规费收取的授权。

    3.政府决定的其它回报方式。

第三章   投资服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我县境内投资兴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和列入县级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由项目方申请,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具体实施办法按政办〔2007〕27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各相关职能部门为外来投资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热情服务,及时快捷办理。

    第十九条  除处理刑事案件、安全检查外,县境内任何单位进入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须由县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同意。进入工业园区进行检查的,须报经园区管委会同意。行政执法单位到外来投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县属工业园内不得超过一次,且应文明、规范执法。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一般违章行为,只教育纠正,不罚款。需实施处罚的,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按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拉赞助、捐赠,不得到外来投资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和无偿占用外来投资企业财物,不得强行承包外来投资项目建设,不得以各种借口强求外来投资企业安排劳动用工,不得强装强卸、强阻强运外来投资企业货物,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恶意刁难和敲诈勒索,不得擅自对持有《外来投资者证》的外商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对其车辆违规的,只教育纠正,不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经济和民事纠纷,由有关部门采取先协调后法律裁决的原则妥善解决。未经依法裁决和县委、政府批准,不得强行划拨、冻结或扣押外商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资金、财产,更不得以各种形式侵犯外商的人身权利。

    第二十二条  完善外来投资企业矛盾调处机制,实行矛盾调处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负责制。凡外来投资企业与地方发生各种矛盾纠纷时,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和企业主管单位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高级管理及中高级技术人才落籍时全部予以免费入户,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公务员招录享受县内同等或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及新兴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予以重点扶持。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坚决按研究的意见落实到位,不得打折扣,更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严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撤职等处分;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省市直属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有关责任追究,由县委、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按本规定能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300万元以上,县内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政策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投资合同(或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建设进度和预期效益等,将核减、取消或中止优惠政策,并视情况追回已给予的专项补贴或奖金。对有偷漏税行为和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事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违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税费政策的变化情况,适时对本规定的税费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新化县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新发〔2009〕8号和新发〔2010〕26号)停止执行。对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

    本规定由县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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