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HDR-2017-00008
新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的
通 告
新政通〔2017〕10号
为加强我县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挂钩接电用电方式抽水灌溉农田、花卉苗木;严禁使用破股线、地爬线和拦腰线;严禁赤手湿脚接触电气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气设备。凡私拉乱接造成触电事故的,概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二、严禁非供电部门电气工作人员进入配电室,严禁操作电力部门管辖的电气设备;严禁在输配电线路走廊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栽种树木,如有树木触及电力线路的应主动配合电力部门进行砍伐和修剪;严禁在电杆、拉线基础周围挖坑、取土;严禁擅自在电力线路附近吊树、钓鱼、放风筝、放气球和燃放烟花等;严禁擅自在电力杆塔上搭挂接各类弱电电缆、电线、广播器材和广告牌等外挂装置,严防钢索及钢构件触碰电力线路引起的人体触电事故。危及安全供用电的各类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责任人承担。
三、发现有人触电时,切勿赤手赤脚拉扯触电人的裸露部分,而应迅速拉断电源开关或用干燥木棍、竹竿等绝缘体挑开电线,根据触电者的情况采用正确的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按压法进行现场急救(不能打强心针),并立即通知医疗急救。
四、严禁绕越供电部门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严禁在供电部门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线用电。对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缴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盗窃电能或违约用电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导致停电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当事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窃电者因窃电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不受法律保护,电力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广大用电客户如发现供用电设备故障,应及时向当地供电部门报告,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尽快恢复供电。
七、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手段拒绝或者阻碍电力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殴打、侮辱履行职务的用电检查人员或者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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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