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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1507    更新时间:2017/8/11         

新政办发〔2017〕32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示范社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相关单位:

为促进全县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引领作用,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加快我县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2013〕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湘农发〔2016〕294号)、《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创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县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依托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加大扶持力度,切实搞好服务,大力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创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使全县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达到“六有”标准要求,即: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规范的组织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较强的服务功能,有较大的经营规模,有明显的增收效果。

三、创建目标

通过创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规范和壮大一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使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使合作社管理规范化水平和产品竞争力明显提升,带动全县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从2017年起,每年在全县范围内评选10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和 20家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带动全县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整体发展。

四、创建内容

(一)家庭农场

1.家庭农场概念。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代表着农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

2.创建条件。参加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必须符合《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农发〔2016〕294号)文件中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且实际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资质。经县经管局认证并经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有领用发票,有生产经营场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有财务核算管理。

(2)有技能。农场经营者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先进科技应用面达到90%以上。

(3)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营土地的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相适应,与农场收入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相匹配。

(4)有设施。生产设施装备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

(5)有标准。有必要的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质量可追溯。

(6)有品牌。有自身注册商标,或有可使用的品牌,品牌化经营程度较高。

(7)有效益。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同行业全县平均数25%以上。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8)有环保。养殖类家庭农场需具备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种养结合并配套一定面积的排泄物消纳土地,做到生态循环,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9)有信誉。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对当地农业生产的示范带动能力强。

3.申报材料。申报创建的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新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4);

(2)认定证书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土地流转合同、清册),山塘、水库、水面承包合同或协议;

(4)从事畜禽养殖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5)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6)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等证明材料;

(8)所注册和使用的商标;

(9)其他证明材料。

(二)农民合作社

1.依法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同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其他所需办理的登记。所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及时在县经管局登记备案。

2.健全组织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有固定的 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地点,便于联系社员,开展工作。合作社要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

3.完善合作社章程。要以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为范本,本着精简、实用、有效的原则,结合自身情况修订完善,经全体设立人讨论一致的本合作社章程。

4.加强财务管理。要坚决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基本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设置会计账簿,成员账户,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农经管站、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或其它有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重点在于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运行机制。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等制度建设,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5.依法组织经营。合作社应实行“六统一”服务,即:统一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提供经营信息;统一开展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统一销售;统一商标注册、品牌和基地认证工作。合作社以土地等生产要素合作经营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合作的程序、服务的行为规范。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果。

6.引导联结机制。合作社要及时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培训,信息发布,生产资料购买,防疫和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指导、帮助成员抵御市场风险,有效带动成员农户及非成员农户致富。

7.注重质量管理。合作社要有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在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有条件的要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加工,积极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注册商标、品牌、基地认证等。产品具有合作社冠名的独立包装。

8.规范盈余分配。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建立成员账户,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按章程规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其中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返还总额不得低于60%。

9.强化民主管理。合作社坚持“民办、民管、民收益”的原则,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一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二是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三是实行社务公开。应将合作社重大事项、业务经营情况和社员关心的事项进行公开,每年至少公开2次,接受社员监督。

10.加强档案管理。合作社要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一要健全分户成员档案资料。详细完整反映生产、销售、成员盈余分配的情况。二要财务档案资料完整。妥善保管合作社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三要会议记录、文件及其他资料档案规范齐全。

五、认定办法

按照《新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新化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办法(试行)》(附件2)等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每年年底前,由县经管局牵头组织农业、财政等相关单位对全县范围内提出申请并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进行综合考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年度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授牌和发证。

六、扶持政策

(一)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信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等工作;对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等方面给予贷款贴息;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组织标准化生产;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并优先申报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农业财政扶持项目,优先推荐申报部、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二)对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农产品通过无公害认证、绿色认证、有机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给予奖励。

附件:1.新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新化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办法(试行)

3.新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

4.新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复查)表

5.新化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6.新化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评(监测考核)评分表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印发

附件1

新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县农业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和《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含农、林、牧、渔业,下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县经管局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符合家庭经营、适度规模、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生产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并实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成立的家庭农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新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是经县农经部门认定的县级规范化家庭农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条件。家庭农场必须经县经管局认证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二)从业人员。家庭农场主拥有新化户籍的农户,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青年或大学生创办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经营规模。粮油种植在100—300亩;蔬菜种植在50—200亩;林果种植在30—100亩;畜禽养殖:生猪常年出栏量100—300头,羊出栏量100—300头,蛋禽存栏数量1000—3000羽,肉禽年出栏数量1000—3000羽;水产养殖面积 50—150亩;其他特色产业在100—300亩;

(四)生产条件。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和固定住所,设立家庭农场标志牌,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并上墙;有基本的配套设施、生产基础,具备防灾抗灾能力;实行清洁生产,做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具备较完善的农场生态小循环体系。

(五)管理水平。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过程中有详细记录;实行财务核算,有详细的财务报表;实行品牌销售,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销售记录完整;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近2年未出现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生产质量安全事故。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新品种的生产及推广,同等条件优先评定。

(六)农场效益。家庭农场经营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县平均水平25%以上;农场从业人员(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

以上条件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家庭农场有资格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第六条 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一)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2)、评分表(附件3);

(二)家庭农场认证书复印件、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四)年度财务报表;

(五)附属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六)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七)农场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或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八)注册商标相关证明;

(九)家庭农场相关制度;

(十)农产品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

(十一)基地和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于当年11月开展,认定程序如下:

(一)由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经管站提出申请,填报《新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请(监测)表》和《新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评分表》,并提交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推荐。所在乡镇对申请家庭农场所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进行评分,并将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县农村经营管理局。

(三)评审认定。县农村经营管理局牵头组织农业、财政等相关单位进行评审打分,对各乡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初步认定结果在新化政府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由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发文公布。

(四)扶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家庭农场发展专项资金。每年评选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10家,由县政府给予授牌和发证。对评选出来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给予奖励,支持家庭农场开展信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等;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等方面的贷款贴息;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组织标准化生产;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品牌建设,对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农产品通无公害认证、绿色认证、有机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分别给予奖励。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在政策容许的范围内优先承担农业项目,择优申报为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已认定的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所属乡镇对照申报条件每年复查一次,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县农村经营管理局报送年度复查监测资料及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凡在年审时达不到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的,取消其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第九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

(一)未通过县级规范化家庭农场复查的;

(二)家庭农场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的;

(四)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五)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六)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家庭农场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

(八)家庭农场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化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办法(试行)

一、依法注册登记(10分)

(一)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3分)。没有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不得分。注册不满两年的扣3.5分。

(二)在公安部门依法登记(1分)。没有合作社印章和财务专用章缺1项扣0.5分。

(三)在金融部门依法设立独立账户(1.5分)。没有开户不得分。

(四)依法登记后,及时将法人执照、相关证照及章程、成员花名册、成员出资清单、成立大会会议记录等复印件送交县农经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填写备案登记表(2分)。没有备案不得分。

二、健全组织机构(10分)

(五)合作社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办公地点(5分)。有合作社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记3分;有醒目的合作社标牌记2分;缺项不得分。

(六)内部机构健全,设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正常履行职责(5分)。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社员大会记3分;定期召开理事会、监事会记2分;缺项不得分。

三、加强制度建设(20分)

(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修改完善章程,体现可操作性(2分)。可操作性不强的酌情扣分。

(八)章程制定和修改完善经全体设立人讨论,一致通过并签名(2分)。未签名不得分。

(九)有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10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社员管理联系制度、业务人员岗位责任、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生产经营管理、投资管理以及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社务公开等制度健全并制度上墙。缺l项扣l分。

(十)每年年底及时向县经管局报送合作社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6分)。缺l项扣l分。

四、强化财务管理(20分)

(十一)合理配置财务会计人员(3分)。记账人员、出纳岗位不得相互兼任。达不到要求不得分;财会人员需持证上岗,无证的扣2分。

(十二)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5分)。无总账、现金日记账、明细账的不得分。

(十三)实行正确的会计核算(5分)。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达不到会计核算要求的,需委托县、乡经管站、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及其它有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十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完整,并确保账实相符(5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十五)合作社配有专门档案柜,相关资料实行统一归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2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五、经营管理规范(25分)

(十六)合作社实行“六统一”服务(10分)。即:统一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提供经营信息;统一开展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统一销售;统一商标注册、品牌、基地认证。达不到要求不得分,缺一项扣2分。

(十七)合作社拥有自己集中连片的种植或养殖基地(2分)。

(十八)合作社开展信息化建设(5分)。配有电脑等硬件设备,有专(兼)职信息员l—2名,应用信息平台了解市场信息和发布本社产品信息。缺一项扣2分。

(十九)合作社使用统一注册商标(4分)。没有不得分。

(二十)合作社的主导产品积极申报并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或有机食品认证(4分)。没有不得分。

六、其它(15分)

(二十一)合作社社员达到一定的规模(5分)。社员20人以内的得1分,l0—50人的得2分,50—100人的得3分,l00人以上的得5分。每吸收1名贫困社员加0.5分,顶额不超过10分。

(二十二)合作社具有当地产业特点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5分)。社员户均收入比当地非成员户均收入高出l000元以上记2.5分;带动农户50户以上记2.5分。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二十三)合作社已被省、市级评先评优的(5分)。没有不得分。

本办法由县农村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新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

申报单位: “★”为必备条件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分值 乡镇评分 评审分 备 注
工商登记★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5      
农场性质★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主要从事农业生产 8      
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本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 7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3年 10      
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协议 5     不规范酌情扣分
生产规模★ 规模达到各农业产业标准 10     规模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生态循环★ 采用生态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农牧结合模式的畜禽养殖与农作物种植面积应符合生态循环型要求 5     未采用生态循环模式或不符合生态循环型要求的,不得分
产业规划★ 家庭农场符合当地农业产业规划 5     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非粮化的,不能参评示范性家庭农场;在畜牧禁养区、限养区发展畜禽业的,不能参评示范性家庭农场
生产场所与设施 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与设备 5     无场地、无设施设备不得分
注册商标 有注册商标 5     获市级注明商标加1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获得信用等级加1分
农场规章 规章制度完善 5      
财务制度★ 有财务收支记录台账 5      
农产品 安全★ 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并有生产档案记录 10     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准产品认证,每个分别加1分
农产品 销 售 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业、专业合作社等通过订单建立销售的 5      
经济效益 家庭农场人均收入高于地区农民人均收入1倍以上 5      
信用建设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5   , 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加1分,参加“三位一体”组织合体的加1分
合 计   100      

附件4

新化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复查)表

家庭农场概况 家庭农场名称(盖章)   负责人 姓 名   籍 贯  
地 址   负责人手机号码   工商注册时间  
组织形式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产业类型   注册商标   注册资金(万元)  
总收入 (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家庭内 从业人数(人)  
主要产品   生产规模 (亩、头、羽)  
乡镇经管站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级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1.产业类型是指粮油、水果、竹木、花卉苗木、瓜果蔬菜、水产养殖、家畜、家禽、食 用菌等。2.可另附家庭农场详细简介材料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概况:(800字以内)

附件5

新化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  
注册登记时间   变更登记时间  
成 员 人 数   其中农民人数  
带动农户数  
主要经营项目  
有否统一制定执行生产标准   有否统一生产技术服务和培训辅导  
获得何种(无公害产地、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认定认证  
获得何种(优质农产品、名牌、商标)称号或组织荣誉  
统一为成员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比例(%)  
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比例(%)  
乡镇经管站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级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概况:(1200字以内)  
                       

附件6

新化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评(监测考核)评分表

被评合作社名称:

序号 项 目 考 核 标 准 得分 备注
1 社员数量及构成(13分) ①成员20-29名,得5分;成员30名以上,得6分。    
②农民社员占社员总数的80%-89%,得4分;农民社员占社员总数的90%以上,得5分。    
③有成员名册,得2分。    
2 组织机构 (9分) 成员大会每年只召开1次,得1分;召开2次以上,得3分。    
设理事会,得3分。    
设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得3分。    
3 办公条件 (3分) 合作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有挂牌,得3分。    
4 带动农户数(7分) 通过收购、订单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特色产业50—99户的,得5分;100户以上的,得7分。    
5 制度建设 (18分) ①有规范的章程,得3分。    
②设立成员账户,对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交易额(量)及时记载,得3分。    
③有财务管理制度,得2分。    
④财务报表齐全、准确,得3分。    
⑤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得5分。    
⑥有会议记录,得2分。    
6 服务体系 (35分) ①合作社有自己的生产经营场所(基地),得3分。    
②合作社有自己的品牌,得3分。    
③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低于50%的,得2分;比例为50%以上,得3分。    
④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比例低于50%的,得5分;比例为50%以上,得8分。    
⑤统一制定执行生产标准,得3分。    
⑥统一生产技术服务和培训辅导,得3分。    
⑦获得无公害产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 品、绿色食品等认定认证的,每项得2分, 但合计不超过6分。    
⑧获得优质农产品称号或组织荣誉的,每项得2分,但合计不超过6分。    
7 销售经营情况(7分) ①种植类年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养殖类年销售额达15万元以上,得3分。    
②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 通过订单形式建立销售网络的,得2分。    
③合作社参加市级以上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得2分。    
8 收益分配 (8分) ①成员比同类经营非社员农民人均增收10%,以上,得2分。    
②每年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的,得2分。    
③提取公积金后,每年按交易额(量)等规 定记载到社员的账户中,得2分。    
④年收益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按交易额(量)返回比例不低于可分配 盈余的60%,得2分。    
  合 计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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