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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1826    更新时间:2017/8/11         

新政办发〔2017〕31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2015-202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相关单位:

县卫计局、县综治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联合制定的《新化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新化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

为加强全县精神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体系,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湖南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及措施,推动全县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先后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程纳入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圆满完成了全县185名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施救治救助工程,对县精神病医院进行了改扩建;完善了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机制,改善了患者就医条件;各乡镇卫生院都培训了1名精防专干,提升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加大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控力度,对肇事肇祸精神病进行强制收治,患者流浪、关锁现象得到明显改善。截至2015年12月,90%以上的患者接受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随访管理及康复指导服务,肇事肇祸案(事)件得到了有效遏制。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活节奏显著加快,工作压力普遍增大,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逐年增多。2016年我县重性精神疾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6类重性精神疾病的患病率在19.6‰左右,精神卫生工作正面临严峻挑战。目前,全县的精神卫生服务资源仍十分短缺,且分布不均、结构欠合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尚未建立,部分乡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随访、管理工作还不到位,监护责任难以落实,少部分贫困患者得不到有效救治,依法被决定强制医疗和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收治困难,公众对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认知率低,社会偏见和歧视普遍存在,讳疾忌医多,科学就诊少。总体而言,全县现有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湖南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按照县委、县政府全面实施“强基固本、助旅兴工、融城带乡、重教治贫”的战略部署,以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建设平安新化为导向,统筹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防治原则。坚持“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保尽保”,以预防为主,实行治疗和康复相结合、广覆盖、重干预,统筹推进精神卫生工作。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普遍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积极配合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1.建立完善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卫计、综治、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残联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化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由相应部门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2.全面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防控网络。进一步规范与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较大提高。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增设立精神科。支持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建设。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3.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紧缺状况得到初步缓解。通过转岗培训、招聘人才引进精神科专科执业(助理)医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孤独症康复教师、社会工作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紧缺状况得到初步缓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社会组织和民间资本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4.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有效落实。完善和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实制度,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登记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5%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恶性案(事)件显著减少,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

5.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显著提高。争取省市支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尽快开通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发生突发事件时,均能根据需要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6.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初具规模。探索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乡镇,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7.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氛围显著改善。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活动。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60%。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三、策略与措施

(一)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

1.加强患者登记报告。卫计、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加强协作,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应其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2.做好患者服务管理。各地要按照“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保尽保”的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对于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形成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防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建立以“双向转诊”、“点对点技术支持”等措施为支撑的工作运转机制。综治办应当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各乡镇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和曾经有过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实施个案管理,个案管理团队(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医生、护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师等工作人员组成,有条件的乡镇可引入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在精神科医生指导下制定个案管理计划,及时评估患者现况、确定康复目标、明确团队成员职责并检查进度。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实制度和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明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责任主体,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并明确经费来源及其他保障措施。

3.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在精神卫生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工作实施期间,要严格按照救治救助要求开展对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以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为契机,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充分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各乡镇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对于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对于因医病情需要而转诊到上级专业机构就医的患者,医保报销比例参照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执行。民政、卫计、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完善符合精神障碍诊疗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贫困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4.完善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建立完善医疗康复和社区(村)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在专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中大力发展康复科(室),同时探索在社区(村)建立起日间病床、工疗、农疗、职业技能训练等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康复体系,逐渐形成医院-村组(社区)-家庭相衔接的康复服务模式。研究制定加快精神卫生康复服务发展的政策意见,完善精神卫生康复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保障。随着保障能力的提升,我县已提高了病人核报金额(60元/人/天→70元/人/天),目前本地区精神病治疗手段有限,过高增加核报金额只会造成医保基金的浪费。开展精神障碍社区(村)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社区(村)康复机构增点拓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

(二)逐步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建立会诊、转诊制度,指导其他医疗机构正确识别并及时转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按照精神障碍分类及诊疗规范,提供科学规范合理的诊断与治疗服务,提高患者治疗率。各乡镇要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本地方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为抑郁症患者提供随访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加强中医院精神类临床科室能力建设,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和研究。

(三)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探索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依托12320热线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各专业机构(科室)要对就诊者开展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要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并建成一批合格心理咨询室和特色成长辅导室。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组建精神卫生知识宣讲团,进入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精神卫生知识讲座。

(四)着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1.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加强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障碍社区(村)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负责全县精神疾病的诊疗、康复以及相关的技术管理和指导;县级疾控机构负责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督导等。继续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其在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2.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县疾控中心要加大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配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确保预防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开展在精神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师的变更执业范围培训,以及县级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的上岗培训。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制订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政策,县卫计局、人社局共同完善心理治疗人员职称评定办法。落实国家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并通过制定工资待遇倾斜政策,逐步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待遇水平,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

(五)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县卫计局要按照省卫计委的安排,做好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资源整合工作,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精神卫生专科机构电子病历数据库对接。县疾控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并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逐步建立卫计、综治、公安、民政、人社、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

(六)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将宣传教育摆到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位置。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助,关心不歧视,身心同健康”等精神卫生核心知识,以及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教育、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单位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订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卫计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在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新化县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领导与协调作用,每年召开县级联席会议。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地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新化县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部门职责及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综治组织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要加强调查、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发改、卫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等部门要按照“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保尽保”的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综治、卫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发改、卫计、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与指导。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发改、卫计、财政等单位探索制订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湖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卫计、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制订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

(三)保障经费投入。县财政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重点民生实事项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加强科学研究。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抑郁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重点研发精神障碍早期诊断技术以及精神科新型药物和心理治疗等非药物治疗适宜技术。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精神卫生法律与政策等软科学研究,为精神卫生政策制订与法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相关转化医学研究。加强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实践。

五、督导与评估

县卫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任务分工方案,共同组织本规划实施。县政府督查室要对规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规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2017年,省卫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工作效果,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在省级评估前,县卫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自评。

作者: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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