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7〕116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政府融资举债行为自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化县政府融资举债行为自查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新化县政府融资举债行为自查整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融资举债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7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通知》(湘财金函〔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 自查整改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举债行为的一系列规定,清理不规范的融资举债行为,加快建立规范的融资举债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
(五)《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
(六)《财政部关于科学合理使用专项建设基金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函》(财预函〔2016〕123号);
(七)《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八)《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
(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十一)《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三、自查整改范围及内容
(一)自查整改范围:各乡镇(含场、区、办,下同)人民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各融资平台公司。
(二)自查整改内容:针对地方政府的融资举债行为,上级相关文件以“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了若干“不得”。凡属于“负面清单”的行为和事项,均属于自查整改内容。
1.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外债转贷除外)举借债务,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2.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应该履行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3.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种形式)。
4.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5.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6.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7.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8.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9.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10.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四、 工作方法及要求
(一)工作方法。采取单位自查、财政汇总、政府交办、集中整改的方法进行。
(二)时间要求。各单位的自查报告于7月31日前报县财政局(金融债务股),自查工作应于7月31日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各单位应做到如实填报,应报尽报,并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笔签字并报分管县级领导签字后报送,承诺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在检查中发现瞒报、漏报的,将依纪严肃追究单位一把手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自查表格主要反映单位的融资举债的详细情况,填报到具体项目。自查报告应按照“负面清单”的内容,详细说明单位资本金的来源情况,是否有用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情况,融资举债的用途,偿债来源,政府是否担保等情况。县人大、县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局等为融资所出具的决议、会议纪要、担保函、承诺函、领导批示以及签订的合同、政府注入资本的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同报送。下一步,县人民政府将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分析研究,下达整改意见,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五、 整改措施
(一)收回或撤销县人大、县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局为融资平台公司和事业单位融资出具的决议、会议纪要、担保函、承诺函等担保性质的文件。
(二)责成有集资行为的单位从其收入中明确一定比例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制定还款计划,限期清退集资款项。
(三)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
(四)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会同举债单位对已签订的融资协议、PPP及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对原有合同重新修订或以补充协议修订合同,明示和强化政府方限额责任风险划分。
(五)重新审查修改PPP、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文件中不符合上级要求的内容,制定规范的PPP项目实施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附件:1.新化县政府融资举债行为自查统计表
2.新化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债
务情况明细表
3.新化县政府支出责任事项明细表
附件1
新化县政府融资举债行为自查统计表 |
单位名称: |
|
|
单位类型: |
|
|
主管部门: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人代表姓名: |
|
|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
|
|
填报日期: |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
|
|
|
新化县政府融资举债行为自查统计表编报说明
一、本表需从QQ群“新化融资举债自查群”(群号:126051816)下载填报。问题咨询电话:3261006。
二、本表填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债务单位举借的所有债务情况,包括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截止2016年末、2017年6月末尚未置换或偿还的部分。
三、单位类型、偿债资金来源、融资方式、政府支出责任类型均为下拉菜单填列
1、单位类型:
融资平台公司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
2、偿债资金来源:
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
需财政性资金偿还项目
非财政资金偿还由政府担保的公益性项目
3、融资方式:
一、银行贷款
二、债券类融资工具
1、企业债券
2、中期票据
3、短期融资券
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
5、公司债券
6、资产证券化
7、境外发债
8、其他(二)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
1、信托
2、融资租赁
3、私募(非PPN)
4、保险融资
5、基金融资
6、集资
7、其他(三)
四、供应商应付款
1、BT项目融资
2、应付工程款
3、其他应付款
五、从企业和个人借款
六、其他
4、政府支出责任类型:
国开专项建设基金
农发专项建设基金
政府投资基金
股权融资计划
PPP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融资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
国开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
农发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
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
信托融资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
其他涉及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
四、卫计、教育局等部门由主管单位汇总填报,填列到下属单位的具体项目
附件2
新化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债务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2014年末余额 |
2016年12月31日余额 |
2017年6月30日余额 |
债权人 |
偿债资金来源 |
融资方式 |
融资情况附加信息 |
|
序号(以下按具体项目填列) |
合计 |
其中 |
|
批准额度 |
批准(授信)日期 |
实际到位资金 |
政府担保 |
|
1、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认定应予置换 |
2、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未认定 |
财政部门文件 |
政府 文件 |
人大文件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单位分管县级领导(签字): 填报人(签字):
附件3
新化县政府支出责任事项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类型 |
建设项目名称 |
合同(协议)名称 |
签订日期 |
建设起止时间 |
运营起止时间 |
合同(协议)投资金额 |
其中 |
合同(协议)地方政府中长期出事是否列入预算 |
约定分年度政府支出规模 |
备注 |
政府及部门是否承诺回购出资人本金 |
政府及部门是否承诺出资人最低收益 |
合计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及以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分管县级领导(签字): 填报人(签字):
作者: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