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7〕127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河流、水库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已设排污口清理整治
(一)全面排查,摸清家底(2017年7月-8月)。目前,我县已配合长江委核查组共同完成了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核查专项检查活动。下一步,按照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水利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水函〔2017〕110号)文件要求,在2016年开展的入河排污口核查登记工作基础上,要对现有入河排污口全面排查,摸清辖区范围内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现状,建立工作台账。
(二)结合实际,分类处理(2017年9月-10月)。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设置但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摸底调查后,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实际情况,提出合法认定、整改、关停等分类处理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可以进行合法认定的入河排污口包括: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外承担公共排水职能的;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面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的;已经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且满足污水达标排放的;排污量较小且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轻微的。
进行整改后可以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包括:增设污水处理设施或改进污水处理工艺后污水满足达标排放的;采取其他整改措施后污水满足达标排放的;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网的。
应当关停或拆除的入河排污口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量较大且对水功能区水质污染严重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后污水仍不能满足达标排放的。
(三)保护优先,确保饮水安全(2017年12月底前)。优先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环保部门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严格新增排污口设置审批
(一)部门联动,严格执行审批前置程序。对于2016年12月3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入河排污口,严格依法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县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配合水利部门做好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工作。其中,发改部门在进行工业园区、产业结构布局规划时,环保部门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时,住建部门在进行污水处理厂建设核准时,对涉及到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均应取得水利部门的设置审批。国土部门应对需要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但未办理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相关国土手续。
(二)明晰流程,从严控制河库排污准入。建设单位在本县境内河流(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和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在办理其他手续之前,向县水利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在申请前自行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县水利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众有权查询。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审查时限不包括听证和专家论证所需的时间。入河排污口试运行满3个月后,设置单位应向水利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和湿地公园的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实验区设置排污口的;能够由污水收集系统接纳但拒不接入的;在未达标水功能区内或纳污量已接近限制纳污核定数的功能区内继续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经论证不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三、强化入河排污口后续管理
(一)企业自查,挂牌管理。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退水水质和退水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污信息台账,报县环保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在所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明显的标牌,标牌上应注明该入河排污口经批复及实际排污总量、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排污单位名称、监督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二)乡镇巡查,属地管理。各乡镇、园区和水库(灌区)管理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每个月至少开展1次以上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台账,并将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三)部门抽查,联合监管。县水利局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入河排污口设置变化情况的登记,登记结果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报告。发生严重干旱、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等可能导致水质恶化及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时,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
县环保局负责对企业排污口水污染(含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县经科信局负责督促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县住建局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县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各相关部门在开展企业排污等许可、检查和执法活动时,应当对涉及到的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水利局。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高度重视,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作为落实“河长制”,推进河流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专职人员,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创新监督形式。各入河排污口监督单位要进一步创新群众监督形式,健全预警保障机制,充分利用网络问计、微信宣传、电话举报等手段,及时获取违法违规信息,将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关闭,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强化责任考核。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县政府将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督查并进行通报,督查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实行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如举报属实,依法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同时,对相关主管部门、乡镇相关责任人严格追责。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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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