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7〕7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梅山古镇保护与建设一期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因梅山古镇保护与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梅山古镇保护与建设一期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梅山古镇保护与建设一期工程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
三、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期限: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按《新化县梅山古镇保护与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执行。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20日公布的《关于梅山古镇保护与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新政发〔20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化县梅山古镇保护与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新化县梅山古镇保护与建设一期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梅山古镇保护与建设一期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工作管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梅山古镇保护与建设一期工程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收主体及部门
征收主体:新化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
1.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包括室内外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信息中选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全部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征收部门先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再根据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冲抵购房款,冲抵后剩余部分由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冲抵后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缴纳。
产权调换房屋位于以下楼盘,供被征收人选择:
(1)兴锦御园:现房,位于县公安局对面,楼层为小高层,户型面积为91 m2至123 m2之间,均价为2800元/m2,楼层差20元/m2。
(2)龙达广场:现房,毗邻上梅镇政府,楼层为高层,户型面积为90 m2至143 m2之间,均价为2800元/m2,楼层差20元/m2。
(3)金色海岸:现房,位于上梅镇滨江路,楼层为高层,户型面积为117m2至168m2之间,均价为2700元/m2,楼层差20元/m2。
以上楼盘具体房型、面积以楼盘实际售出面积为准。
2.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均补偿2次,每次按15元/m2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3.临时安置补偿: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均以6个月计算。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60m2的,每月支付500元;大于60m2(含60m2)少于80m2的,每月支付700元;大于80m2(含80m2)少于120m2的,每月支付900元;大于120m2(含120m2)少于180m2的,每月支付1100元;大于180m2(含180m2)少于260m2的,每月支付1300元;超过260m2(含260m2)的,每月支付1500元。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由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由征收部门统一进行过渡安置的,征收部门提供满足正常生活面积的周转用房,房租由征收部门支付,但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征收部门不再支付周转用房房租。
4.其它补偿:被征收的房屋在征收前已单独立户的水、电表和有线电视等,由征收部门按每户用水立户2000元、用电立户1500元、网络通讯立户700元、有线电视立户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
1.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包括室内外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在金色海岸、兴锦御园两处楼盘内,提供非住宅房屋房源等价值调换,以货币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生产经营企业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新化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择地,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进行等价值调换,并结算差价;地上附着物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均补偿2次,每次按12元/m2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3.临时安置补偿: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均按每月10元/m2,补偿时间为6个月。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提供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均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包干补偿。
四、评估机构的选定及程序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由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须具备三级以上评估资质。
(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不少于3家具备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7天内做出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三)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娄底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无证房屋和违章建筑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对因历史原因或政策因素造成手续不齐的建筑物,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在征收红线公告公布后突击装修、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依法在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解除抵押合同,然后才给予补偿;未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抵押合同的,征收部门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提存。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依法在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解除抵押合同,然后进行产权调换;未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抵押合同的,由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征收已租赁的房屋,由房屋产权人负责处理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三)已进行补偿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搬离,否则,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价款。
(四)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如在本方案确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其补偿金额由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提存,依法对该房屋予以征收。
(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按签订补偿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依序进行选房。
七、签约时间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期限为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
八、奖励措施
对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了搬迁的被征收人实行奖励。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产权面积800元/m2的标准给予奖励;在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产权面积700元/m2的标准给予奖励,以上两项奖励合计总金额不能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二)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商业铺面,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20%给予奖励,在补偿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0%给予奖励;在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5%给予奖励,在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0%给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0%给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任何奖励;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时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四)房屋征收过程中特殊困难补助申领条件、标准及认定程序等按照《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 则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梅山古镇保护与建设一期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需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
(二)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20日公布的《新化县梅山古镇保护与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时废止。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