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17〕113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工作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新化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更好发挥保险在稳定生猪生产、增强生猪产业抗风险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创新支农方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要求,发挥价格指数保险在促进生猪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全县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逐步降低生猪养殖风险,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二、保险内容
(一)投保范围。本县范围内所有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条件。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服从管理、合法经营;
2.年出栏生猪500头(含)以上;
3.养殖品种在当地饲养两年(含)以上;
4.被保险人持续养殖生猪四个月(含)以上,育肥猪生产和管理正常;
5.能够提供规范的养殖档案,且账物相符。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生猪出栏月当月猪粮比价平均低于合同约定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猪粮比价数据以省畜牧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四)责任免除。下列原因导致保险生猪出栏价格下降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政府对生猪或玉米实施价格管控的行为或司法行为;
2.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3.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列明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费率。生猪养殖场(户)按照生猪每头保额1200元,费率4%,每头保费48元。保费由省财政承担20%(9.6元),县财政承担30%(14.4元),养殖户承担50%(24元)。
(六)保险周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承保机构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公司承保。
四、操作方式
(一)参保方式。参保主体以养殖企业或养殖户为单位投保,投保单分户(场)进行填制,投保单载明的内容必须真实,并加盖承保机构公章。
(二)保费缴纳方式。养殖场(户)负担部分保费由当地乡镇动物防疫站组织协保员上门收取,并于5个工作日内解缴承保公司账户。
(三)承保手续。乡镇动物防疫站组织协保员负责收集承保所需的各项资料交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在收集到完整的承保资料和保费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单。保单由相关协保员交付被保险人。
(四)承保所需资料
1.养殖业保险投保单;
2.养殖业保险投保清单;
3.防疫证明(由当地乡镇动物防疫站盖章确认);
4.养殖场地及圈舍照片;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防疫规章制度等;
6.被保险人身份证及银行卡确认信息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7.其他与承保有关的资料。
(五)理赔所需的资料
1.出险通知书;
2.查勘报告;
3.损失清单;
4.现场查勘照片;
5.防疫证明;
6.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号复印件;公户提供账户信息;
7.其他与理赔有关的资料。
(六)保险赔偿
1.每3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内月度猪粮比低于约定猪粮比,视为出险。出险一次则该周期保险责任终止。
2.出险后,承保公司应及时立案,并联系畜牧、财政等部门联合查勘,确定损失。
3.承保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五、工作费用
根据《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湘财金〔2015〕8号)文件要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设适当比例的工作费用,具体费率由承保公司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低于能繁母猪保险、能繁母牛保险或育肥猪保险等同类养殖业保险的工作费用。工作费用由承保公司直接转账到县畜牧水产局和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个人账户,不允许现金支付。工作费用70%以上应支付给具体负责收取保费、登记造册、协助查勘定损等工作的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调联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畜牧、财政等部门开展好试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及时掌握、解决保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县畜牧、财政等部门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事故鉴定、损失评估、保险防灾防疫等工作,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逐步与保险公司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保险公司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猪价格指数保险承保理赔、财务管理等制度,为养殖场(户)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三)强化监督,严明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工作,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着力构建规范的监督体系。要定期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入保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弄虚作假、套取赔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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