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门面
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门面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新化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门面经营管理
暂 行 办 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门面房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创新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模式和组织方式,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门面房位置及规模
桑梓镇中心等50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共计门面房2435个、面积112012.63平方米,其中2016年门面房648个、32376.9平方米,2017年门面房1065个、47142.34平方米,2018年门面房722个、32493.39平方米。
二、门面房管理职责分工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门面房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职责如下:
(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牵头组织安置点门面房公开招租竞租,监督其出租及租金收缴情况。
(二)县扶贫投统一管理全县各安置点门面房,以出租方身份与承租方签订门面房租赁合同;负责租金收缴并将其上缴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乡镇为各自辖区内安置点门面房的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安置点门面房的招租和初步谈判,以及日常管理、维修及周边矛盾纠纷的处理等。
三、门面房出租原则及优惠政策
(一)门面房承租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与具有恶意拖欠房屋租金等不良记录的人员或者组织建立租赁关系。
(二)对门面房实行整体出租优先,结合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整栋出租。
(三)对门面房用于扶贫车间建设的优先,但扶贫车间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吸纳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就业不得少于10人、贫困户就业工资每人不少于1800元/月。
(四)对满足以上扶贫车间条件,且正常经营满5年与贫困户持续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经核实的(以乡镇、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管记录为基本依据,县扶贫办、县扶贫投、县国资办组织力量不定期检查),可以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向承租方奖励贫困就业人口5年内工资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前3年租金总额);与上级关于扶贫车间建设的类似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承租方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文明经营、守法经营,废水、粉尘、废气和噪音污染排放必须控制在国家标准内。
四、门面房出租管理
(一)对承租人违反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并收回门面房的,收取的违约金按照出租收入进行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公开招租;该承租人不得重新参与竞租。
(二)门面房出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一律实行公开招租。有关单位应当将租赁期限、违约责任、承租义务等对竞租人的重要约束性条款内容,在招租公告、竞租须知等公开招租文件中予以明示。
(三)门面房租赁合同必须使用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门面房租赁合同书》,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其他合同文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门面房租赁合同书》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在门面房租赁合同到期前,管理主体应当与承租人办理房产交接手续并要求承租人及时将房屋腾空。合同到期日至房屋归还日期间,管理主体应当按照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标准,收取原承租人房屋占用费用。
(五)门面房出租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入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主体统一收缴后及时上缴县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县财政局再全额返还给乡镇,专项用于所收缴租金安置点的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门面房出租收益,更不得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收益,私设“小金库”。
(六)租赁期满后,管理主体应当及时向承租人收回门面房。管理主体不得认购、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和装修费用。
(七)门面房租赁期间因承租人自身原因发生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非承租人原因造成的结构性损坏而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由承租人向管理主体提出维修申请,由管理主体负责维修。
(八)承租人通过公开竞租中租后,必须在中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租赁履约保证金10000元。门面房租赁期间为5年,租金按年为周期收取,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以此类推。
(十)安置点贫困户1000人以上规模的,乡镇可以留2个门面作为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1000人以下留1个门面。
(十一)门面房出租底价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扶贫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五、门面房监督管理
(一)管理主体应当切实履行门面房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定期上门查看,留存记录备查。对尚未招租或者正在招租的门面房,应当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对已出租的门面房,应当监督承租人依法合规经营,遵守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禁止未经批准的装修、改造,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及时将门面房有关信息录入门面房管理信息平台,接受监督。
(二)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门面房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县易扶联席办、县扶贫投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