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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全国6城出手限购 楼市调控风暴正在持续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央视财经频道    点击数:1028    更新时间:2017/4/1         

   在北京“10天9策”的带动下,全国多城市均出楼市调控大招,更有部分城市在短时间内多次加码政策。仅今天一天,就有山东淄博、浙江丽水、河北承德等6城市出台限购政策及限购加码政策。

  1、丽水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首付比例提至30%

  据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丽水将自4月1日起调整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

  3月28日上午,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成员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

  4月1日起,丽水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最低比例将由20%调整为30%,贷款最高限额由70万元调整为60万元,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也相应降低10万元;全市缴存职工对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2、承德公积金贷款新政:调整“二套房”贷款标准

  据承德日报社官方网站和合承德网30日消息,从4月1日起,承德市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暂停办理部分县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同时调整“二套房”贷款认定标准。

  据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体要求,承德市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同时,承德市将暂停办理双桥区、高新区、双滦区、兴隆县、滦平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此次贷款政策还将调整“二套房”贷款认定标准,由“以公积金贷款认房”调整为“以贷认房”即对借款人家庭已使用个人住房贷购买过一次住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此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尚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记录的,不能再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承德市将以“公积金业务系统显示的受理日期”为时间截点,在4 月1日之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3、淄博楼市新政:同一楼盘最多买两套,涨价不能超10%

  3月30日,山东省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商品房网签备案有关规定的通知》,从4月1日起,购房人同一楼盘最多买两套,网签价格只能在预售价格10%范围内浮动;否则需向信息中心报备或办理预售价格变更手续之后,方可网签。

  这意味着淄博市对房屋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进行了限制。淄博市也成为山东省第三个对购买商品房进行限制的城市。

  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相关证件、材料和房源信息等在售楼处进行公示。开发企业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并及时进行网签合同备案,严禁滞后网签。

  二、同一项目同一买受人网签备案多于两套的,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向信息中心报备后方可网签。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楼盘表上载明的预售价格销售商品房,网签备案价格可在预售价格10%(含 10%)范围内上下波动,波动幅度超过 10%的,需先办理预售价格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网签。

  4、青岛限购加码:认房认贷 新购住房两年内禁止交易

  青岛市国土房管局30日发布通知,青岛市范围内(六区四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这已是青岛市在今年3月15日后,再次发布的楼市调控政策。

  青岛3月15日发布通知,非青岛市户籍限购1套住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手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3月15日的通知还表示,对在市区范围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无法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购买住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本次通知强调,各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贷又认房”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自2017年3月31日起实施。

  5、东莞新政:新房备案均价不得超竞品前三月售价20%

  据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消息,东莞市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须以幢(栋)为单位申报,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高于20%的,须提交备案价格申报说明。

  《通知》还要求,预售商品住房项目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批次销售。商品房销售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应与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6、广州加强住房限购: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可转让

  3月30日晚间,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消息,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7年3月31日起,居民家庭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根据通知规定,在住房限购政策方面,居民家庭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此外,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在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方面,通知规定,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还对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多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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