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HDR-2016-00014
新政发〔2016〕12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新化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5〕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县人民政府拟作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政府法制部门参与前期有关调研、论证、评估等工作。
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中有关分歧内容,应当先提请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确定。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向本级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文本和起草说明、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资料;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政府办公室在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审议之前,应当按规定及时转送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政府法制部门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选择自行审查或者组织政府法律顾问、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审查。
组织政府法律顾问、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审查的,可以采取书面或者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的时间除外)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送本级政府办公室。情况复杂的,经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时间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主体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要求补正材料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补齐。
第十三条政府法制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决策程序已依法履行、决策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可以进行决策;
(二)不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不决策或者按照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决策、依法授权后决策;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后决策;
(四)决策方案、备选方案或者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后决策。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对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遵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有关责任: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
(二)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不按照有关要求提交材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职责的;
(四)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泄密的。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作者:
来源:新化县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