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但无法履行,不支持办理产权过户
丈夫瞒着常年在外打工的妻子卖掉唯一住房,10年后妻子才得知房子被卖掉,而此时夫妇俩都觉得不该卖房,丈夫提出赎回,但买房者坚持要求过户。买房者的要求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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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艾某1983年结婚,华某是于某的师傅。于某累计向华某借款9000元。2003年5月,经华某提议,于某将房屋作价2.9万元卖给华某的亲戚周某,抵偿华某9000元后,周某两年后付清购房款。卖房后,于某并未腾退房屋,而是以租赁形式居住至今。去年3月,周某向江夏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于某夫妇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
于某称,卖房时曾口头约定“有钱后可以赎回”。2012年,周某从银行拿回房产证,于某认为卖房价格偏低,且未经妻子同意,不同意过户,要求赎回房子。艾某称对卖房不知情,不同意过户。
法院调查了解到,诉争房屋于某夫妇共同财产,且为唯一住房。法院认为,艾某并未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艾某对房屋买卖知情。虽然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但因艾某对房屋买卖不知情,且不同意卖房,于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故房屋买卖协议无法履行。因此,法院不支持周某确认诉争房屋产权、办理产权过户的要求,建议周某另行向于某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