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锋、李勇峰1996年2月8日转让了梅苑开发区面积为195㎡一宗土地,2006年又转让给彭培初、肖玉林、夏贤初,当时办国土使用证的时候没有规划手续,土地使用证上用途登记为住宅用地。2012年规划局规划该宗地用途为住宅兼容商业用地,现土地使用权人彭培初、肖玉林、夏贤初申请,要求更正位于新化县梅苑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证》(新国用[2006]第290139404A号)土地用途为商服、住宅用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八十条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限内向新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未在公告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按规定予以注册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人:新化县国土资源局权籍管理股
联系电话:0738-3239602
新化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5日
作者: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