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星于2012年8月20日办理了位于上梅镇天华南路696㎡一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新国用(2012)第G0583,2007年7月19日刘光星与县畜牧水产局签订了地基边界协议,现利害关系人新化县畜牧水产局要求将刘光星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内公共用地排水沟11㎡予以核减。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限内向新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未在公告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按规定予以注册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人:新化县国土资源局权籍管理股
联系电话:0738-3239602
新化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5日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