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将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改造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约谈其政府负责人,限期进行整改。
意见规定,2013年至2017年,力争改造各类棚户区100万户,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各类棚户区70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林业和垦区棚户区改造。
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既要满足群众需求,又要与政府财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要坚持改造、改善、整治相结合,科学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节能改造。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因地制宜,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