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的第一个老年节。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这一规定的背后,是日益凸显的人口老龄化。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关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常回家看看”入法。但实际执行起来,效果并不明显。“没有时间要我们怎么回家?”不少网友建议,重阳节也应该放假。法律规定老年人享有的种种权益,与执行当中的现实情况,中间有多少落差?这里,我们尝试从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探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养老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充分发挥政府“保基本”的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社保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子女探望]
老人:在福利院住了四年,很想回家
80多岁的章云其是老长沙,中风瘫痪后,2009年4月被家人送到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一住就是4年。4年来,虽然章云其的儿女会按时来看他,逢年过节也会带他外出吃饭,但章云其一直觉得儿女“不孝”。章云其说,他想住回家,他想子女能经常在自己身边,多给他一些精神上的关爱。
10月13日上午,在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章云其坐在轮椅上,手中夹着一根烟,靠在桌子上看电视。
“我已经很久没下楼了。”章云其说,每天他只能坐着轮椅在走廊溜达。“每逢过年过节,家人会接我出去吃饭。”章云其说,但他更希望儿女们能和他多聊聊天,“一个人在福利院很孤独”。
章云其说,每月他有两千多元退休金,他想回家,用退休金请个保姆,“我不会在经济上拖累子女”。
13日中午,章云其的小女儿说,他们共有姐弟四人,自己在广东上班,每年都会抽空来看父亲,其余姐弟孝顺更是没得说。他们理解父亲的心情,但是他们也有难言之隐。“久病床前无孝子。”章女士说,每个人都有家庭和工作,不可能时刻照看老人,父亲生活在福利院,也许是最好的选择。
建议:网民呼吁重阳节放假
工作繁忙、路途遥远……这是人们“回家难”的理由。特别是今年的重阳节,原本两天的周末假期也被国庆黄金周“腾挪”得只剩一天,对绝大多数异地工作的人来说,回家简直成了“奢望”。
“如果子女不放假,怎么‘回家看看’?”“清明节尚且有一天假期追思故人,重阳节是否也应该列入法定假期让大家好好孝敬仍健在的老人?”……网络上,关于是否应该给老年节放假的讨论引起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指出,把重阳节确定为法定老年节,是优良传统与现代法制的结合。“法律也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但这总需要时间。因此应该考虑为老年节增加一天假期。”他说。
本文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