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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新化县住…    文章来源: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数:2165    更新时间:2023/12/26         ★★★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规范居民自建房建设行为,统筹发展和安全,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 〔2021〕7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章  总则

笫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笫二条  本办法所指“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是指三层及以上,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居民自建房;“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为其他居民自建房。

笫三条 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建房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施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笫四条 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县住建局明确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人员,按规定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笫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高新开发区等(以下简称“各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排查。

笫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原有的居民自建房管理机构设置不变。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笫七条 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承担居民自建房管理有关事务性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居民自建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负责本行政县域内居民自建房建设的设计、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全县居民自建房的行业监督,对鉴定报告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关台账,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

负责组织技术力量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因地制宜编制设计图集和施工合同范本,免费供村民选用;

负责居民自建房乡村建设工匠、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档案管理,为乡村建设工匠提供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

负责对新建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进行实地抽查,每年对辖区新建居民自建房随机抽查不得少于当年新建居民自建房总量的20%,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

督导督查各乡镇将居民自建房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平台”;

指导各乡镇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居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房屋装饰装修监管、危险房屋治理等有关工作;

指导督促各乡镇对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划定合理建设用地范围,强化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用地和规划审批, 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风险排查。

各乡镇具体做好本辖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用地、规划管理、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工作。

笫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做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核发工作。

笫十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居民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承担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自建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建立居民自建房建设乡镇联审联办制度,建立用地、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负责辖区内居民自建房设计、踏堪、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居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房屋装饰装修监管、危险房屋治理等有关工作;

严格落实现场检查“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并建立台账;

负责对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建设、治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将居民自建房信息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平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办理好宅基地批准书、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后才可放线施工。

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知识宣传,对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

督促辖区内居民自行开展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负责为依法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依法依规对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及时指导建房居民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方、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参加竣工验收,依法对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的监管。

各乡镇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联审联办,实行“一窗受理”“一窗发证”。

笫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社区)当年有建房意愿的村(居)民摸底,并提前宣讲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会同村(居)民做好住房建设初步选址,在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提请各乡镇进行实地选址;

指导村(居)民签订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笫十三条 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商务、文旅、卫健、应急、城管、财政、民政、发改、电力、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自建房相关监管工作。

笫十四条各乡镇是自建房建设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职责、属地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及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实施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建设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相关主管部门将负责的“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等工作委托各乡镇行使。

第四章  用地规划和建设标准

笫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范围内的用地选址负责。

笫十六条各乡镇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用地选址负责。

笫十七条居民自建房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严格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规定的用地红线、高度、层数、面积等控制性指标范围内建设,不应对交通出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防洪防汛、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文物古迹等造成不利影响。

笫十八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居民自建房:

(一)永久性基本农田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I级保护林地;

(四)公路、铁路两侧和机场周边建筑控制区;

(五)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等设施管理范围;

(六)河递、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住房的其他区域。

村民建设住房,应当避开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地下采空区等危险区域。

笫十九条严格控制切坡。建立居民自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简易评估制度,当切坡高度大于3米时或建房址位于地质灾害中易发、高易发、极高易发区时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简易评估。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各乡镇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消除切坡安全隐患后再施工建房,确保建房安全。。

笫二十条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笫二十一条 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居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180平方米;全部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最高不超过210平方米。

笫二十二条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 省道不少于15米, 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 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问距不少于30米。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两侧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建房及修建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章  工程建设

笫二十三条居民自建房业主对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首要贵任,承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主体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应当选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业主不得要求施工方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设备应安全可靠,施工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遵守操作规程。

笫二十四条 “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房屋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业类)或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筑项目办理。

笫二十五条 “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不需办理施工许可,但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可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施工前应向各乡镇报备并接受乡镇和村级组织的监管。

笫5.1节  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笫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农业农村及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用地面积分类提供房屋设计标准图集,供居民自建房建设方选用。“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选用图集的可直接用于施工和办理工程建设审批相关手续;“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须办理施工图审查。

笫5.2节  质量安全监督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笫二十七条 质量安全监督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审批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自全部资料按规定提供之日起算。

笫二十八条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含人防、消防、技防审查);

(五)湖南省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

(六)建设资金巳经落实承诺书。

笫二十九条 建房居民应选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所有建筑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证明;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需要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检。

笫5.3 节 竣工验收及备案规定

笫三十条 居民自建房竣工后,建房居民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限额”以下的其他居民自建房,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的规定。

笫三十一条 居民自建房现场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

(一)各方陈述: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等分别陈述居民自建房合同履约情况和选址、设计、施工等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查阅资料:验收组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居民自建房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三)实地查验:验收组实地查验居民自建房质量,检查是否完成合同(协议)约定的所有事项;

(四)形成结论:验收组对居民自建房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并对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形成意见。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存在需整改情形的,应依法整改,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仍不能达成意见一致的,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安全鉴定报告可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

笫三十二条居民自建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由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的《居民自建房建设竣工验收单》,作为该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笫三十三条验收合格后,建设人将下列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居)民委员会统一报送乡镇存档:

(一)近三个月内的户主户籍资料;

(二)承建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三)设计图纸;

(四)规划许可;

(五)农村宅基地审批资料;

(六)建设审批资料;

(七)施工协议;

(八)居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九)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十)施工过程监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乡镇日常巡查和“六到场”检查记录);

(十一)竣工验收单。

笫三十四条 各乡镇应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建房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填好《居民自建房建设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建立居民自建房档案,并将房屋相关信息同步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改建、扩建的居民自建房建设档案应纳入原档案一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居民自建房建成后,应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

第六章  工程监理

笫三十六条 各乡镇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一至两家工程监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除“限额”以上按商住楼、单元楼或公寓楼方式建设居民自建房工程的监理工作。

笫三十七条 “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按商住楼、单元楼或公寓楼方式建设的,依法按照必须实施监理的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笫三十八条各乡镇应鼓励成立劳务公司、建筑施工企业。

笫三十九条 “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施工企业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笫四十条 “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经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

笫四十一条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规定的居民自建房进行施工建设。

笫四十二条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协助建房居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原材料做到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送检。建房居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乡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杜绝。

笫四十三条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合各乡镇、县有关职能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笫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配备关键岗位人员, 并报各乡镇按要求进行抽查。

第四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施工单位或建房居民应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笫四十六条各乡镇负责对乡村建设工匠从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对新建居民自建房过程中乡村建设工匠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进行检查,对乡村建设工匠及所从属企业在自建房建设活动中的不良从业行为及时劝阻,并告知县住建局,建立不良从业行为提醒制度。

笫四十七条 县住建局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信用档案制度。信用档案应包括乡村建设工匠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笫四十八条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要桉要求组织施工安全生产,禁止使用淘汰设备和生产工艺。

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笫四十九条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建局依法开展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做好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宣传和应用,指导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居民自建房建设过程中,县住建局应指导各乡镇督促施工方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递和安全出口。竣工验收后,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做好日常消防检查、落实消防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章  使用与管理

笫五十条各乡镇是居民自建房使用与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

笫五十一条各乡镇负责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居民自建房开展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并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和县住建局依法依规处理。

笫五十二条 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居民自建房应进行质量安全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通过质量安全鉴定和安全鉴定为 C、D 级的居民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一经发现,各乡镇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笫五十三条居民拆除自建房前应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报备,并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居民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充分考虑房屋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必要时应先组织相关人员和财产转移。各乡镇负责指导居民住房拆除工作,并落实安全防护和警戒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

笫五十四条各乡镇负责对居民自建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加大对擅自改扩建行为查处力度,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旅游景区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人员密集、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居民自建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发生。

笫五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配合各乡镇做好居民自建房改扩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居民做好拟改扩建居民自建房的申报工作,做好改扩建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施工监管等工作,并及时向各乡镇上报档案资料。

笫五十六条居民自建房改扩建应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对增加荷载、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传力方式,以及改变使用方式等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各乡镇指导改扩建房屋居民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改扩建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居民自建房不得使用。

笫五十七条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居民自建房自然灾害风险管控和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村(居)民委员会督促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完成隐患整治。对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应承担整治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督促其完成隐患整治。

笫五十八条各乡镇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居民自建房进行安全排查:

(一)房龄长、超负荷使用 、年久失修的;

(二)损坏或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三)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煤炭采空区等存在安全隐患 区域的;

(四)长期闲置且无人管理的;

(五)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 ;

(六)改扩建要求的。

第十章 行政执法

笫五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重建以及转做经营性用途的居民自建房应实行全过程行政执法监管。

笫六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行组织施工的居民自建房,由县城管局依法处理。

笫六十一条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居民自建房,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移交县城管局依法处理.。

笫六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居民自建房,由各乡镇依法处理。

笫六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重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巳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移交县城管局依法处理。

笫六十四条  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加层或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险措施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险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自接到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险措施的,责令停止使用。

笫六十五条  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属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由县住建局处理,属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由各乡镇处理。

笫六十六条  县住建局将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权委托各乡镇行使。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或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法规巳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笫六十八条鼓励居民自建房应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可再生资源利用等先进技术建造绿色安全宜居建筑。

笫六十九条 巳办理用地、规划手续、正在施工但未办理其他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且在2023年8月30日前完成主体工程的居民自建房,产权人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进行结构性安全鉴定, 鉴定结论为A、B级的,可作为竣工验收备案依据。

笫七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l.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办理流程图

2.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3.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

附件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办理流程图

一、“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

1、选用房屋设计标准图集中的图纸,可以直接用于施工,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

2、不选用房屋设计标准图集的居民自建房,采用线下审批方式进行审查,办理流程如下:

“限额”以下不选用房屋设计标准图集的居民自建房施工图

审查审批流程图

二、“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

“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应当采用线上评审方式进行施工图审查,由乡镇自建房管理机构按帮代办的方式实施,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办理,具体如下:

“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不选用房屋设计标准图集的居民自建房

施工图审查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一、“限额”以上不选用房屋设计标准图集的居民自建房,应当采用线上评审方式进行施工图审查,由乡镇自建房管理机构按帮代办的方式实施,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规定的流程办理。

二、其他居民自建房乡镇自建房管理机构采用线下办理方式实施,由具体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流程图


附件3

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


此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至12月25日,共5天。

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公众意见提交途径:

电子邮箱:1113167942@qq.com

邮寄地址:新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邮    编:417600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伍先生 321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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