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HDR-2019-00001
新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
通 告
新政通〔2019〕1号
为进一步加强渔政管理,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切实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县境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沟渠等水域电鱼、毒鱼、炸鱼;严禁使用迷魂阵、抬罾、布围子、拦江网等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方法捕鱼。违者,依法没收禁用渔具、涉案渔船、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对非法制造、销售电捕工具(装备)等禁用渔具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工具(装备)及非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销售毒鱼和炸鱼产品及工具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持有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工具和物品的组织或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到所在地乡镇派出所或畜牧水产动物防疫站交出所持有的禁用渔具、物品;逾期不交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对执法人、举报人和证明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保护渔业资源及渔业生态环境工作,发现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可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执法部门举报,县级举报电话:0738-3568322或110。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