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最多只有29天,可银行却按照30天的标准收取贷款利息。这个业内延续多年的惯例,如今被杭州一位较真的买房者吴先生打破了。他一面向银行据理力争,一面求助消协,最终为自己讨回公道,并为其他贷款者树起一杆新标尺。
●相关案例
在吴先生之前,国内多起储户质疑银行计息方式的官司,多以储户败诉告终。2005年8月26日,北京储户段先生起诉其开户银行,称其5笔存款的存期均跨越每月的31日,而银行未将该日计息,共少支付利息105.86元,为此要求银行支付该款。北京市二中院后来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认为,银行根据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息的规定和行业惯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段先生主张银行少计付其存款利息的主张不成立。
但事后舆论都认为,这次银行胜诉非常侥幸,因为段先生在银行存的是“个人通知存款”,即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的存款。而通知存款是按天计息,这个按天计息是在年利率的基础上除以360天得出的日利率,而不是按照年利率除以包含大小月的365天得出的。因此,在按天支付利息时,只能按360天/12=30天计算,而不能按照大月的实际天数31天来计息。
也就是说,对于通知存款这种形式,每月均按30天计算储户并不吃亏。这使得这个官司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另外,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简化储蓄存款计息办法和现金保管业务处理手续》的附件规定:“各类储蓄存款(包括华侨储蓄和农村储蓄),全年均按360天计息,即无论大月、小月和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正是由于这两个原因,银行胜诉了。
还贷:每月都按30天计息
前两年,吴先生在杭州一家国有银行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每月25日还款。今年2月25日,吴先生和往常一样还了当月的应付款。26日,吴先生向银行提出申请:一次性提前还清所有贷款,总金额128490.41元。当天,吴先生就把钱存到了自己的还款账户上。3月1日,银行完成扣款,扣除本金128490.41元以及从2月26日到3月1日的利息117.95元。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吴先生,按照银行规定,一年按360天计算,每个月按30天计算。按这种计算方法的话,2月26日到3月1日这段时间就有6天,当时的年贷款利率为5.508%,因此银行给出的利息计算公式为128490.41×5.508%÷360(天)×6(天)=117.95元。
吴先生马上发现了银行这种把28天当作30天的计算方法明显不利于自己:“2月26日到3月1日很明显只有4天,银行却以规定为由,按照6天计算,我认为这不合理。”吴先生对记者说,正确的计算方法应该是:128490.41×5.508%÷365×4天=77.56元。这样,银行应退还他多收的利息40.39元(117.95元-7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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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银行做法确实不合理
发现银行计息存在漏洞以后,吴先生立即联系该银行的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的解释却是:“电脑系统就是这样制定的,用户的扣款行为必须通过电脑进行,因此错误无法解决。”为此,吴先生向杭州上城区消协投诉。
“我们认为银行的做法虽然以电脑系统为依据,但不应违反常识。”上城消协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银行单方面制订的不合理制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应属无效内容。”在消协的调解下,该银行最终退还多收的40.39元利息。
记者随后联系了该银行的有关负责人,她表示:“在计算利息这一问题上,我们的工作人员出现了错误,导致客户受损,我们已赔礼道歉,并退还了相应的金额。”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除去整月之后的零散天数,应按照实际数计算利息。我们的工作人员套用了每月30日的规定,确实是错误的。”
其他银行:也存在类似情况
记者调查了另外几家国有银行,发现也存在类似问题。一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也是按一年360天、每个月30天计算还贷利息的。虽然在2月份的时候客户有可能损失利息,但在1、3、5、7、8、10、12月份这些大月,都是客户占便宜。因为这些月份虽然有31天,但实际却是按照30天计算利息的。
对此,上城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客户因为这项规定获得一定的优惠,这和部分客户遭受损失是两码事,不应混为一谈。因此,如果消费者遭遇和吴先生类似的情况,也可以要求银行退还多收的费用。
●经济论语
在北京储户状告银行一案中,虽然银行最终胜诉了,但这并未打消人们的质疑。倘若储户存的不是“个人通知存款”而是活期,是否会受到损失?按照银行的说法,对于活期储蓄,目前几大国有银行对存期达到一年的活期储蓄只计算360天的利息,也就是说存期在361天到365天之间的5天是不计算利息的。但是,目前一些股份制中小银行就是按实际存款日计算利息的,存在他们那里的利息会比一些大银行多出5天。这又如何解释呢?
从28天还是30天这一细节问题上,暴露出的其实是银行与储户之间信息不透明、不全面、不对称的现状。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的精神:银行和储户之间不仅是一个民事储蓄合同关系,而且还是一个格式合同关系。因此,合同里应充分告知储户按照哪种方式来计算利息。在这里,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即银行,应有义务充分提醒和告知储户“28日与30日视同一天计息”,给储户以选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