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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意见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1298    更新时间:2018/8/14         

XHDR-2018-00014

新政发〔2018〕15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湘政发〔2016〕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供地计划备案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要求,我县每年开展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会同发改、财政、规划、住建、房产等部门按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具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为确保土地供应计划科学、合理、可行,开展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应充分做好调研工作,由县土地管理委员会组织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房产、交通、水利、旅游等部门及各乡镇召开用地计划研讨会,切实做好用地计划申报工作,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基础设施、民生项目用地。

(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实施后,需严格按计划供地。

二、完善土地储备功能,确保“净地”出让

(一)土地储备机构应科学编制好土地储备计划,强化土地调控功能,拓宽土地效益空间。在保障县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和民生项目土地需求的同时,将区位优、成本低、效益高的地块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

(二)严禁“毛地”出让,实施收储土地的一级开发,形成“净地、熟地”供应。对征拆未到位、土地权属不清、土地平整不到位的不予出库。出库的宗地最低必须达到“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政府办、发改、征拆办、国土、规划、住建、城建投、公安、城管及宗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相互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土地前期开发工作顺利推进。

(三)财政部门要确保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土地开发资金到位。新增土地储备及前期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提取5%作为储备土地开发资金,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三、严守政策法规,切实做到依法出让

(一)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中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二)对不符合协议出让范围的土地一律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原则上不予置换土地而变相协议出让土地。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组织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为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四)切实推行网上挂牌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具体委托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网上交易。

(五)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竞得人需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3%交纳履约保证金,项目竣工后根据用地单位履约情况,扣除或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市场状况适时供应土地,在土地出库前向土地管理委员会报告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门集体会商研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增价幅度及相关具体事项,依据集体研究意见编制土地出库方案及出让方案并报县土地管理委员会领导批准。

(三)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宗地面积在10亩以下(含10亩)或起始价2000万元以下的(含2000万元),出让底价由分管国土的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确定;10亩以上或起始价2000万元以上的,出让底价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五、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严禁随意减、免、缓

(一)凡参与竞买土地的竞买人,报名竞买时按起始价100%缴纳竞买保证金(含预付款)。

(二)必须在土地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严禁随意减、免、缓。

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一)规范竞买人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1.竞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职权撤销批准文件,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权机关立案查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惩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土地交易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必须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四)加强动态巡查、实施全程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等执行情况进行巡查监管。

1.对未按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受让人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

2.未按期开工但未达到闲置条件的或未按期竣工的,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未按期开工并构成闲置土地的,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1)因受让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按相关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因受让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3)因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土地闲置的,受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受让人协商,按动工、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作者: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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