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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城区景观亮化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2146    更新时间:2017/9/22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新化县城区景观亮化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EPC)已由新化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新发改[2017]197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新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新化县城区景观亮化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EPC)

2.2建设地点:新化县城区

2.3建设规模:1、亮化资江沿河风光带河道、河岸及资江一桥、资江二桥,长度6080米;2、亮化体育馆、沃尔玛、明源购物中心三节点及天华广场,梅城广场、南门广场、梅苑二广场四广场及周边建筑;3、亮化白沙洲路、梅苑路、上梅路、天华路、学府路等五条道路,道路总长15370米;整个城区景观亮化工程全部采用智能化控制系统管理。项目总承包限价5500万元(含设计费)。

2.4招标范围:建设规模范围内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包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通过审图后的施工图设计内的采购和施工。

2.5工期要求:总工期为150天,其中设计周期为30天(完成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2.6质量要求:工程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现行工程设计规范标准要求;设备及材料采购部分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施工应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2.7保修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设计规范要求。项目根据国务院279号令规定进行质保两年,其中光源要求质保五年(人为损坏除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服务)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2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与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或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3)近三年(指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须具有一个及以上工程业绩(要求单项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景观亮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或同时具有一个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景观亮化设计业绩和一个单项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景观亮化施工业绩,即设计与施工项目可以不是同一个项目))

3.3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要求:具有一级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

3.4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电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要求:具有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3.5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9项要求。

3.6社保证明要求:须提供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拟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养老保险证明(须提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期间任一连续三个月均可的养老保险证明);

3.7公告发布后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近1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

按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高检发预字2013〔2〕号文的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都须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可以是公司注册所在地出具,也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出具。

3.8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具备如下条件:

3.8.1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保持有效,组成一个联合体的单位最多不能超过二家。

3.8.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牵头人须为施工企业。

3.8.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8.4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3.9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被责令停业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7)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4.资格审查方式及评标办法

4.1资格审查方式:采用开标后资格审查。

4.2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5.投标保证金

5.1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5.2、提交截止时间为:开标前一个工作日17:00时止,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5.3、交纳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电汇、银行汇票或网银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按时、准确、足额转入投标保证金生成的子账号中。不接受以现金或单位结算通卡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开户名称: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兴城支行

银行账户:投标人随机获取对应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子账号

5.4、投标保证金子账户的获取:

5.4.1投标人登陆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dggzy.hnloudi.gov.cn),进入本项目招标公告,在网页下方点击“获取投标保证金子账户”链接,获取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账号信息单》(可下载、打印),该信息单注明的账户为投标人交纳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唯一账号,请注意保密。

5.4.2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按照随机获取的《投标保证金账号信息单》中账号信息准确填写银行账单,投标人可在办结投标保证金交纳后,登录“娄底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dggzy.hnloudi.gov.cn),点击“投标保证金”栏目,查询和了解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到账、退还等相关信息。

5.4.3本项目本次招标出现流标或废标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即时原路退还至交纳账户。重新组织招标时,投标人应当重新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并按新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

5.4.4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按要求从其基本账户按时、准确、足额向该项目子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其投标无效。

5.4.5投标人应及时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因网络或系统原因导致交纳的保证金查询不到,请及时与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科联系(0738-6371187)。投标人未及时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不及时与交易中心联系处理相关问题,致使不能获得项目投标资格的,后果自行承担。

5.4.6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按要求从其基本账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自行承担保证金退还不及时的后果。投标人已经递交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但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本项目开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才能退还。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即日起 至2017年10月23日17时止,自行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dggzy.hnloudi.gov.cn/)上下载招标相关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方案设计文件、修改及补充文件等)。

6.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4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6.3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等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dggzy.hnloudi.gov.cn/)上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0月24日9时00分;

7.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

7.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7.4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

8.投标经济补偿

8.1招标人对本项目的所有投标人均不作任何投标经济补偿,其投标费用自理。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只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新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发布。

10.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新化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0738—3218216。

11.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新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新化县富康路43号

联 系 人:曾女士

电话:18973893678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1栋915室

联 系 人:秦女士

电话:15973206488

作者: 来源:新化县招投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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