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咱们每个人的重要财产
买卖租赁都是大事
一旦处理不好
受损事小伤身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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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苏州法院涉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和苏州法院房地产纠纷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以骗贷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方擅自要求涨价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7年上半年,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环比增长19.17%。房地产交易中相关当事人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这些建议。
购房人(包括商品房、二手房购房人)法律风险和防范建议
1.购房选择要慎重。
购房是老百姓日常生活、投资活动中的大事。合同签订后,开发商能否按约交房、办证,交付房屋质量、装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均关乎购房者切身利益。
建议购房人在选择购房时,除考量房屋性质、方位、结构外,还应注重考量开发商的品牌和信誉,降低购房风险。
2.合同条款细斟酌。
部分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钻法律空子,在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中约定对己方有利但又不明显违法的条款,损害购房者的利益。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因存在对贷款方式、贷款比例等约定不明情况,导致合同双方互相扯皮,违约责任难以判定。
建议购房人对合同中付款期限、付款方式、首付比例、无法贷款后果、违约金标准等主要条款细致斟酌考量。
3.过户登记要及时。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在二手房买卖中,如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一旦出卖人对外负债,房屋被查封,购房人并不能以已完全支付房款、实际占有入住为由要求法院排除执行,购房目的将会落空。
建议出卖人购房在履行付款义务、占有房屋后,在符合办证条件下,应及时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拒不配合或下落不明的,应及时提起诉讼。
4.诉讼保全要到位。
购房者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部分出卖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将房屋抵押或出售给第三人。
建议购房者在诉前或诉中及时对涉案房屋申请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避免合同目的落空。
5.借名登记风险大。
实践中,存在实际购房人为规避限购限贷政策或其他目的、借用第三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将权属证书办理在第三任名下的情形。实际购房人与第三人之间为代持合同关系,属无名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建议避免采用借名方式购房,以防巨额财产遭受损失。
出卖方(包括开发商和二手房出卖方)法律风险和防范建议
1.虚假宣传不可为。
部分开发商对于小区配套设施、学区房等作虚假宣传,内容明确,即使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未载入合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相关宣传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开发商在销售宣传过程中,注意宣传内容的真实性,避免虚假宣传损害购房者利益,陷入群体性诉讼,损害自身形象和声誉。
2.格式条款要释明。
部分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化补充协议内容改变了合同正本约定的交房期限、办证期限、违约金标准等内容,就变更条款没有明确向购房者提示和释明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在产生争议时应当对开发商作出不利解释。
建议开发商在合同签订时,对于格式条款中相关敏感内容应以标黑标粗方式醒目提醒购房者,并由购房者在旁边予以签字确认。
3.单方解约受惩罚。
近两年来,因房价快速上涨,二手房买卖中大量产生出卖人单方恶意解约情形。出卖人单方解约并不当然发生法律效力,购买人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支付解约违约金或赔偿其他损失;购买人也可选择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主张房屋差价等损失。
建议出卖方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要抱单方解约可有获利空间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