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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1417    更新时间:2017/8/11         

XHDR-2017-01009

新政办发〔2017〕25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化县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幼儿园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1〕17号)和《湖南省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湘政办发〔2015〕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化县行政辖区内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招收3-6岁幼儿的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幼儿教育规划应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总体发展规划。乡镇(含场、区、办,下同)人民政府编制学前教育规划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结合当地人口规模及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规划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中心学校依法负责辖区内幼儿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条件

第五条 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四邻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周围无污染源,无安全隐患。幼儿园要有固定的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师资队伍配备及卫生安全状况等,城区幼儿园及乡镇中心区域幼儿园符合《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农村幼儿园符合《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办园标准》。

(二)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幼儿园名称应符合《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名称的通知》的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县教育局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三章 筹设申请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申请开办幼儿园,申请者对照办园标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中心学校核实,必须到达办园条件和符合乡镇规划布局,签署意见后,向县教育部门申请。

申请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七条 县教育局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实地核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筹设期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请;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发布招生广告。

第四章 考核审批

第八条 在县城和乡镇中心区域,原则上不再批办门面、套间改造的简易幼儿园。

第九条 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向县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没有安全隐患的证明;

(七)合格的房产手续或十年以上合法房产的租房合同。

第十条 县教育局应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核及评议。县教育局根据幼儿园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的评审领导小组,从县级专家库随机抽调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根据评审标准,每个专家现场打分,分数在80以上视为合格,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批办视为通过评审;否则,按照专家组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再评审。

(二)决定。县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幼儿园,发文确认,并由县教育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县教育局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幼儿园持办学许可证,分别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收费等相关手续,营利性幼儿园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幼儿园办齐所有手续后方可招生。

幼儿园实行一证一点(址)管理,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若有分支机构或异地举办,必须按照新批幼儿园程序办理。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常规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的年龄段招生。按照“自主招生,就近入园”的原则,招生年龄应在3—6周岁,班额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小班不超过28人,中班不超过33人,大班不超过38人,班级生均活动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禁止超班额招生。幼儿园招生简章、广告等宣传资料内容须符合政策,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违规、虚假、夸大宣传的信息和广告。各幼儿园招生不得与小学招生挂钩,不得将幼儿园是否入园、何时何地入园与适龄儿童上小学挂钩。

幼儿园校车根据相关部门审批的路线招生。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教育指导纲要,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科学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以儿童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形式,开展丰富多样、富有创意的幼儿园活动。

第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

第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宜从事幼儿园工作疾病的,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制定校园安全、食品安全、车辆安全、卫生防疫等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突发性事件时,应当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不得瞒报、延报。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儿童健康档案,按照规定对在学儿童组织入园体检,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八条 收费退费。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要设置固定的收费公示栏,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代收的伙食费,应专款专用,单独做账,按月结算,按月公布,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收(退)费。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教育收费一学期按5个月150天计算)。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应按规定予以退费,保教费、住宿费和交通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第十九条 办班。幼儿园应把时间和精力用于正常的保育教育工作,强化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切实提高一日活动各环节的有效性。不得举办收费的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等。幼儿园不得在任何时候将场地租用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或教师开办补习班、培训班、辅导班等。

第二十条 用书。幼儿园使用的幼儿教材以及各种操作材料等,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方可征订。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需要,添置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幼儿图画书或绘本,也可根据条件开辟幼儿阅览室,培养幼儿阅读兴趣和习惯。幼儿园活动室、幼儿阅览室不得摆放不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

第二十一条 师资配备。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配备师资,城区幼儿园每班应配备“两教一保”,过渡期内,农村幼儿园每班至少配齐“一教一保”。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园长必须幼教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或者参加“省培、国培”计划由培训院校发放的园长培训证书或任职资格证书或园长上岗证等,教师必须取得幼师资格证。

幼儿园要与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小学化”倾向。幼儿园要端正办园指导思想,遵循教育规律,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都要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教材,不得进行奥数、珠(脑)心算、拼音、写字等小学化、学科化的教育,不得进行高强度的机械记忆方面的教育,不得给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要坚决纠正学前儿童执笔写字过早、握笔姿势不准确、不注意用眼卫生等不良现象。

第二十三条 园外活动。要杜绝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现象与行为,严禁举办和参加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比赛、演出、训练等活动。幼儿园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与保育教育无关的各类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膳食管理。幼儿园食堂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制定营养充足、比例合理的带量食谱,并向家长公示,保证每日营养素、维生素、矿物质等摄入量达标(在园每天蛋禽肉类至少30克/人),确保膳食营养、卫生、安全。

第六章 规范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幼儿园法人代表、园长是本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安全工作的责任,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切实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健全落实幼儿园各项卫生保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配置专职保安或者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加强幼儿园门卫管理;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让幼儿掌握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培养幼儿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把安全教育融入幼儿园一日生活。强化全园安全责任,与各岗位工作人员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二十六条 加强卫生保健教育管理。对保教人员、家长和儿童开展多种形式的以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严格落实晨检、午检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幼儿个人健康档案,实现幼儿、教职工体检率100%。幼儿园教职工应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技能。幼儿的接种疫苗、常见疾病防治由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建立幼儿园定期消毒制度,确保幼儿园舍通风好、光照好、环境卫生好。

第二十七条 严格幼儿接送管理。

(一)凡是使用校车的,严格执行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新化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做到证照齐全,按相关规定和校车办划定的路线行驶,建立校车台帐,做好出行和检查记录。

(二)对未乘坐校车的幼儿,要建立严格的接送制度和管理规程。

第二十八条 强化食品安全和饮水安全管理。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种证照齐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执行食品进出登记制度,食堂定点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台帐制度;严格把好食品储存关,加强防潮、防虫、防鼠、防蝇、防尘等“五防”设施的建设;严格把好餐饮从业人员的入口关,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明和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把好食堂食品“四关”:采购质量关、保管储存关、制作加工关、食用安全关。建立食品采购台帐、质量检测记录,建立每日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对食品盛用具和餐具进行严格清洗和消毒,幼儿餐具、饮水器具必须专人专用;建立幼儿园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当幼儿园发生群体性发热、咳嗽、腹泻、食物中毒以及麻疹、腮腺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园内不许增开盈利性商店。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校车须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幼儿园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在园幼儿安置预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第八章 办学水平评估

第三十条 幼儿园实施年度评估制度和动态管理。县教育局委托乡镇中心学校进行办学年度考核,乡镇中心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初级评审,县教育局根据中心学校上报结果,进行抽查。幼儿园应接受当地乡镇中心学校管理并在每年年末向中心学校和县教育局及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办学水平报告(包括办园方向、管理体制、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安全卫生、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两年)、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结果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年度办学情况》记载栏,并在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及时公布。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幼儿园,由幼儿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停止招生或者终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评估结果逐级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县教育局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办园标准和规定,制定设置标准,明确审批程序。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含未被抽中注明)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没安全隐患的证明不能发放办学许可证。切实加强对公民办幼儿园的统筹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评估制度。加强幼儿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建立幼儿园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幼儿园进行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信息报送工作。

各乡镇中心学校负责辖区内幼儿园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发展力度,做好幼儿园建设和幼儿园收费监督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落实幼儿园水、电、燃气收费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完善幼儿园投入保障机制,负责统筹幼儿教育发展经费,确保需求足额到位。

第三十四条 县规划部门要对新申请建设的幼儿园房屋进行规划;根据幼儿园设置要求,提供科学合理的布局依据。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要求,督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相关政策,保障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等合法权益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县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规范管理,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环境,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措施的落实,园内外监控无死角,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县卫生计生部门要把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和饮水安全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落实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民政部门要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办理民办幼儿园的注册登记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幼儿园房舍建筑和消防安全的鉴定、检查、监督与管理,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不合格)证明材料,要加强对幼儿园进行指导,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 县国土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为幼儿教育发展进行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接送车辆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检验制度,定期组织统计、清查和检测,对车况、使用年限、车型、驾驶员情况等统一建立档案,严格查处超员和违章驾驶。

第四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幼儿园门口的交通要道设立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警示标志,对校车运行途经公路进行勘查、核定,对道路、桥梁,水上交通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公路运行安全。

第四十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幼儿园餐饮设施和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负责定期检查幼儿园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要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幼儿园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报建手续、质量安全以及房屋鉴定的核准。

第四十五条 县安监部门负责对幼儿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税务部门要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幼儿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的规范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统筹管理辖区内幼儿园工作,把幼儿园安全工作作为本乡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重点内容,检查、督促幼儿园抓好内部管理。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幼儿园的周边环境。

第十章 监督和业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其督学责任区根据需要依法对全县幼儿园实施随访督导与专项督导。

乡镇中心学校应当对幼儿园发展规划、保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办园等事项进行检查与落实。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安排专人督促整改,及时落实整改意见。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实行等级评估制度,分优秀、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四个档次。对早期批办的简易幼儿园进行提质升级改造,通过三至五年时间,凡未达到标准幼儿园标准的予以逐步淘汰。凡是年度考核被定为限期整改和不合格的幼儿园,取消普惠性幼儿园并收回牌匾。

第五十条 幼儿园的安全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中心学校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幼儿园的食品安全、建筑及设施设备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及内部保卫工作等进行专项检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一条 从严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1.被县安委、交通局、交警大队、县校车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查处通报批评1次以上的;

2.大班额现象严重,超过规定人数15%及以上的;

3.不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使用的规范性教材的(以区角活动为主题的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单独考察推荐教材);

4.“小学化”倾向严重,或者有组织期中期末考试或者布置书写家庭作业情形的;有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等活动的;

5.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中心学校管理,不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随意开学、放假的;

6.没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账册不齐全、账目不清楚,收支不明确,年度财务报告没有按规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的;

7.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会议或培训,缺席、代会、迟到早退者,分别扣分5分、3分、2分,累计扣分10分以上的。

(二)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直接确定为限期整改,是普惠性幼儿园的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年度办学水平评估同样参照执行。

1.大班额现象非常严重,超过规定人数30%以上的;

2.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的,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的;

3.不按相关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家长投诉到教育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

5.幼儿园管理混乱,投诉较多,凡是有家长信访举报事件并被核实主体责任方为幼儿园且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6.擅自使用未经审批登记的车辆接送幼儿的;

7.不择手段,恶性竞争,导致矛盾上升到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的;因招生产生矛盾,围堵对方校车的;以给幼儿困难补助为名招揽生源,引起上访、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8.没有按时完成“全国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以及相关数据处理的;本年度内两次(含两次)以上不按时完成教育行政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给教育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

9.没有食品进货台账,没有制定一周公示食谱或与公示不符,幼儿膳食条件特别差,伙食费没有专款专用,没有单独做账,没有按月结算公布,有挤占、克扣和挪用情形的;

10.教职员工配备标准严重不足,根据幼儿园班级数,幼师资格证持有教师不到应配人数80%以上的;

11.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保育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2.发布违规、虚假、夸大宣传的信息和广告的;

13.未经批准,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擅自变更设立教学地点的;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内容和举办者的;

14.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阳奉阴违欺骗上级组织和他人的;

15.向家长承诺就读指定学校或者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就读指定学校的;

16.参加“国培”、“省培”以及市县级培训的学员,无故缺席或者迟到早退或学习期间表现不好被培训部门通报的;

17.幼儿校车被县校车办、交通局(未按勘测线路审批运行的)、交警大队查处通报三次以上的或被消安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

18.将办园场地租借给民办培训机构或者教师举办各类培训班、兴趣班、辅导班的;

19.校园校舍设施、饮食卫生、消防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重大影响被通报的;

20.早晨校车接幼儿上车时间早于7:00的。

(三)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性质、情节、影响和危害,定为不合格,停止办学招生。

1.年度办学水平评估结果,连续两年整改的;

2.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群体性打架斗殴事件的;如发生伤亡事故,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

3.管理不善,办学秩序严重混乱,教育保育常规管理缺失、质量严重低下、严重损害教职工和幼儿合法权益被主流媒体刊登转载造成恶劣影响的;

4.拒绝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检查的、不接受年度评估决定的;

5.幼儿园投资人或者法人代表被处以治安拘留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6.幼儿校车驾驶人醉酒驾驶、严重超速或者严重超载(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的;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的;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的)的;

7.经审批的幼儿园6个月内未招生办学,处于停办状况不申明理由的。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分优秀、合格两个档次予以不同标准的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五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责令纠正的行政处罚,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由县教育局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的;

(二)使用有毒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代管费、伙食费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往县内各部门和乡镇制定的相关文件即行废止,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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