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7〕6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工作形势,充分认识地名管理工作重要性
近年来,我县地名命名和地名标志设置逐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与省、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要求有较大差距。目前主要存在城区高层建筑和住宅小区命名未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批;部分单位设置标志不使用标准地名;少数广告媒体在宣传中不使用标准地名;一些“大、洋、怪、重”的不规范地名时有存在等问题,急需清理规范。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各级各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升城市形象品位、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传播先进文化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形成协作共管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使地名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二、强化协同配合,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
坚持“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县地名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认真落实各成员单位地名管理工作职责;要建立和完善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地名信息,做到资源共享,方便群众办事。在拟定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及道路规划名称时,要明确民政部门参加;在安排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新建、改建计划时,要听取民政部门对命名的意见。要贯彻地名管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做到工程立项时有名,工程竣工后有牌。
三、科学编制规划,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相关要求,聘请专业服务单位尽快制订《新化县地名规划》。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地名的依法管理,加大对地名工作的宣传力度。地名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主管监管和指导责任,保障地名命名有章可循。
(一)规范命名程序。地名的申报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办理,地名的命名由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
1、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公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提交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公示和专家论证后,报县地名委员会审批。
2、新建的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由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向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命名和审批。
3、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及风景点、纪念地等名称,在征得县政府同意后,分别由其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新化县城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拟开发建设住宅小区、9层以上(含9层)高层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立项前,发改局要严格把关,要求建设单位到民政局区划地名办进行地名审核,并将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地名批复列为必要的申报资料;建设项目在发改局已立项,还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管局要严格把关,要求建设单位到民政局区划地名办补办地名审核,将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地名批复列为必要的申报资料;建设项目在发改局已立项,也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还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国土局要严格把关,要求建设单位到民政局区划地名办补办地名审核,将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地名批复列为必要的申报资料;各新闻媒体和城管的广告管理部门要以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地名命名批复作为依据进行宣传。
命名审批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提出命名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县地名办进行审核;实地勘查具体位置,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呈报领导审批,以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下发命名批复。其它命名申报程序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严格命名原则。
1、依法审批原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命名、更名。
2、采词规范原则。做到雅俗共赏,名副其实,特点突出,地名的指位性强,定位作用明显。
3、便民服务原则。地名命名要与群众的生产生活相关联,体现便民服务内涵,防止地名近音同音产生混淆。
4、突出特点原则。要突出自身特点,注意挖掘古地名,保护历史地名,既要注重反映历史文化,又要充分体现时代特色。
(三)慎重实施更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要求,除生僻字、异体字以及带有侮辱性、歧视性等非改不可的地名可更名外,对可改可不改的地名原则上不予更名,保持地名的稳定性。《新化县地名规划》中明确的地名,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的,按地名更名程序进行。地名更名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方针,坚持走群众路线,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凡遇地名更名的,均须召开居民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并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形成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四)常用地名使用。
1、城区内道路严格控制使用“大道”、“大街”名称。应根据道理等级、功能性质确定使用“路、街”或者“巷”作为通名。一般较长较宽的主次干道命名为“路”或“大道”。
2、商用楼盘(群)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根据楼盘的规模、建筑风格和特色及所处的地理位置,选用名副其实的名称,反对使用崇洋复古、新奇怪异名称,严格规范通名的使用,避免出现不使用通名或“花园无花、广场无场、山庄无山”等名不副实的现象,严格控制“国际、中心、城”名称的使用范围、一般不得以“广场”作为商用楼盘通名。按其建设规模可用城、中心、大厦、商厦和大楼作通名。
3、桥梁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桥梁的功能及规模,选用“大桥”、“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作通名。
4、具有一定规模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没有街巷(不包括居民区内的通道)分割、施行封闭式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可根据规模大小(建筑面积或居住数)、绿化面积和休闲场地等不同情况,以小区或园、苑、庄、庭、居、家、寓、屋、花园、山庄等为通名命名。其中,以花园、山庄为通名的居民住宅区,绿化面积和休闲场地一般不低于总用面积的50%。
四、深化理论研究,进一步拓宽地名成果服务渠道
地名作为一个地域的语言文字标志,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也是传承文化的重要载体。地名主管部门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地名管理的理论研究,探索具有新化特色的地名体系,做好各类地名图录典志的编撰编绘出版工作,及时将地名、区划、勘界、地名普查成果提供社会各界使用。各级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资料收集、编撰编绘及出版发行地名图录典志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拓展地名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渠道,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五、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各级各单位要从加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群众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地名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各乡镇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乡镇地名管理工作,由下而上逐步建立地名信息库,保证农村地名及时更新资料。县地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地名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完善地名信息库,保障地名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全省区划调整改革后我县合并减少建制村502个,对全县所有村民小组由原来的序号为名变更为实体名称,地名信息发生了很大变化,县地名主管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及时通报地名信息,相应变更户籍资料信息,方便群众办事。
六、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地名标志监管意识
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违章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报批手续。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地名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各单位要把地名标志作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的一部分,进一步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对蓄意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有关部门在进行施工或巡查时,凡涉及地名标志拆迁或发现蓄意破坏行为的,要及时与地名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地名标志。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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