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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与防疫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1313    更新时间:2017/7/20         

新政办函〔2017〕112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与

防疫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新化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与防疫合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新化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与防疫合作

实 施 方 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认真做好我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和防疫合作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湘财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全县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能繁母猪、育肥猪政策性保险,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有效降低生猪养殖风险,提高养殖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全县生猪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先大户后小户”的工作思路,广泛动员,稳步推进,力争在2017年10月中旬前实现能繁母猪、育肥猪投保率1OO%,到2018年10月,实现能繁母猪疫病死亡率降到3%以下。

三、运行方式

中国人民财产保脸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具体负责全县能繁母猪、育肥猪的承保、建档、定损和理赔工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畜牧部门负责做好能繁母猪、育肥猪承保前的各项技术工作,完成戴标、免疫工作,协助做好入保、鉴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四、保险内容

(一)保险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对象:

(1)投保时能繁母猪年龄在8月龄(含)以上48月龄(不含)以下。

(2)饲养场(户)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能繁母猪经乡镇动物防疫站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外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已按规定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每头能繁母猪佩戴有号码与档案相符的二维码标识。

2.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以作为保险对象:

(1)投保时育肥猪在8周龄(含)以上,已由保育舍转入肥猪舍饲养的。

(2)投保时育肥猪体重在20公斤 (含)以上。

(3)育肥猪经乡镇动物防疫站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外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已按规定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二)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本实施方案负责赔偿:

(1)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难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及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

(3)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难产。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育肥猪直接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本实施方案负责赔偿:

(1)重大病害: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经典蓝耳病)、附红细胞体病、弓形病、传染性胸膜肺炎、猪囊尾蚴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茵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传染性肠胃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等疾病、疫病。

(2)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责任免除

1.在保险期间内,由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死亡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造成的。

(2)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2.在保险期间内,由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造成的。

(2)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四)保额和保费标准

1.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000元;保费60元,其中投保户自缴12元,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48元。

2.每头育肥猪保险金额500元;保费30元,其中投保户自缴6元,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24元。

(五)保险期限和起始日期

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六)经办模式

1.保单印制。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的保单由保险公司负责印制、使用和管理。保单须载明财政部门、农户(养殖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2.投保。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的投保工作必须在12月15日前完成。

(1)乡镇对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佩戴耳标,填写《能繁母猪投保明细清单》,代为收取农户自负保险费和填制、发放保险凭证。

(2)乡镇做好参保能繁母猪统计工作,将汇总数据及时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将统计数据录入“溯源业务应用系统”,并建立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管理体系。

(3)保险公司以乡镇登记的能繁母猪信息为投保依据,对投保能繁母猪个体要严格把关、建档,严格逐场逐户核查,做到“四见”:见猪、见人、见标、见榜,准确核准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并将承保信息和上年度所有理赔信息张榜公示:没有耳标标识或与标识不符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3.承保签单。(1)存栏能繁母猪30头以下散养户的保险必须以村为单位进行投保,由乡镇动物防疫站根据农户投保情况造具投保明细清单(包括耳标号码、畜龄、品种,养殖地点、投保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或存折号码、开户行),填写投保单并经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确认;30(含)头以上的大户以个人名义投保,造具投保明细清单(内容同上),投保人签名确认,并按要求进行现场验标,填写验标单,拍好与承保规模基本一致的照片。(2)耳标使用。符合入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均采用统一号段的新二维码标识进行承保,并在投保明细清单上登记号码。

4.查勘定损。投保母猪、育肥猪死亡时,由受损农户拨打报险电话95518报案。保险公司接报后电话通知兽医局,由兽医局备案后通知案件所属乡镇,乡镇动物防疫站必须在接案后4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查勘鉴定。不管死亡母猪、育肥猪是否属保险责任,都必须按要求拍照。无论赔付与否,现场查勘人员都必须制作《农业保险赔付协议书》,如实记录案件基本情况,由受损农户签名认可。现场查勘人员应在《农业保险赔付协议书》内,填写查勘意见及农户饲养情况和栏舍卫生等基本情况并签名认可。各乡镇动物防疫站查勘员要按要求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后报保险公司。

5.赔偿处理。经查勘定损,能繁母猪、育肥猪符合理赔条件且资料齐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支付赔款,由银行将赔款划转到被保险人的账户上。在查勘理赔时,要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有关规定,对因疫病死亡的能繁母猪、育肥猪竖决做到“四不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得以“抵扣残值”的名义降低理赔金额。

6.纠纷解决。现场查勘结束后,工作人员须现场或电话告知养殖户是否赔付并说明原因。出现养殖户与保险查勘理赔人员意见不一致时,由保险公司、畜牧部门会商,并进行现场勘查复核,达成一致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答复养殖户,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

(一)经费使用。根据《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湘财金〔2015〕8号)文件要求,工作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转账到县畜牧水产局和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账户,不允许现金支付。工作费用70%以上应支付给具体负责收取保费、登记造册、协助查勘定损等工作的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防疫激励费用的提取按湘财金〔2015〕8号文件执行,防疫激励费主要用于给从事查勘、鉴定死亡标的和从事防疫管理的县乡两级防疫人员的劳务和通信等补助。各乡镇应指定专人查勘、鉴定标的死亡原因,每鉴定一头死亡母猪补助交通费、通信费等不少于30元(由县畜牧水产局在防疫激励费用中提取并支付给乡镇动物防疫站查勘鉴定人员)。激励费的使用要同乡镇的防疫工作业绩和能繁母猪赔付率严格挂钩,奖优罚劣。县畜牧水产局对工作突出的乡镇动物防疫站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经费管理。县畜牧水产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局要强化工作经费的监管。能繁母猪育肥猪承保的展业费、查勘定损费用由乡镇动物防疫站造册,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畜牧水产局直接发放给县乡村三级协保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确保我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积极宣传。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应加强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解决保险工作出现的新问题。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通过召开会议、编印墙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实施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养殖户积极投保。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各乡镇要做好能繁母猪育肥猪的防疫工作,尽量降低能繁母猪育肥猪的死亡率,向保险公司提供辖区内防疫、免疫接种、预防、灾害疾病死亡情况等相关信息,同时要加强能繁母猪育肥猪承保工作的配合和协助。县兽医局要配合保险公司对能繁母猪育肥猪做好统一标识及保险事故鉴定、损失评估、保险防灾防疫等工作,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逐步与保险公司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县财政局要牵头做好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保险公司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能繁母猪育肥猪承保理赔、财务管理等制度,设立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理赔工作服务小组,配备专人、专车、专用办公场地和专用电脑等办公设备,开展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为养殖场(户)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三)加强保障,强化激励。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共同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与防疫工作,建立理赔与防疫防灾相结合激励机制。保险展业费用由县畜牧水产局严格按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支付给参与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展业工作的工作人员。保险公司要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提取和支付防疫激励费用,县畜牧水产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防疫激励费用。在保险期满后县政府将根据保险期内的赔付情况对各乡镇进行检查评比,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强化监督,严明纪律。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着力构建规范的监督体系。要定期对能繁母猪育肥猪入保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弄虚作假、套取赔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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