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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G354娄底大道新化服务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新土征公告[202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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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1708 更新:2020/8/10 16:36: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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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新土征公告〔2020〕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湘政发〔2018〕5号、 娄政发〔2016〕13号与娄政发〔2018〕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新化县G354娄底大道新化服务区项目制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新化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 新化县G354娄底大道新化服务区项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新化县G354娄底大道新化服务区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政府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规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土地现状 新化县枫林街道办事处枫林新村,面积0.5423公顷。土地现状为旱地、草地。 二、相关政策依据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娄政发〔2018〕21号); (二)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 (三)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21号)和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22号)。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湘政发〔2018〕5号和娄政发〔2018〕21号文件执行,其他地上青苗包干补偿标准按娄政发〔2016〕1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 (二)房屋拆迁补偿。按娄政发〔2016〕1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2. (三)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按娄政发〔2016〕13号文件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实施货币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外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 四、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 (一)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制腾地。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提存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领取。 (二)按娄政发〔2016〕13号文件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扣缴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部分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按照新政办发〔2017〕21号和新政办发〔2017〕2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六、其他事项 凡在该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新化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和测量的结果为准。
2020年7月29日 附表1
附表2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价 格 方 案
说 明: 1、房屋拆迁补偿分为房屋主体补偿和房屋装(修)饰两部分, 房屋主体和房屋装(修)饰的核减幅度具体见娄政发[2016]13号文件。 2、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实施货币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外,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3、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70平方米/人的面积(新化县按2100元/平方米补助)给予自行购房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5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剩余土地耕种交通补贴。 4、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70平方米/人的自行购房补贴面积以外的部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费,新化县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5、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新化县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7、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根据被拆迁人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按52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报建和办证等费用)的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助。 8、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化县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9、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行拆除房屋的,可以对被 拆迁人根据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18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10、被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零星青苗按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实行包干补偿,新化县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补偿。 11、根据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搬家补助(含两次搬家)。 12、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4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城市规划区外,按5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临时过渡补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建临时过渡房屋。 13、农、畜、牧业生产等合法杂屋,参照同类结构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60-80%进行补偿,其装(修)饰不予补偿。 14、其它事项补偿标准详见娄政发[2016]1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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