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多位市民咨询长沙楼市新政后的“住房套数”认定问题。市民黄先生称,根据长沙市住建委2017年3月24日下发的《关于落实“长政办函〔2017〕38号”的相关规定(试行)》,对于注销的房产,不计入住房套数。但是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套数标准认定和这个规定相冲突,目前仍按注销两套房产等视同拥有一套房产。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该中心是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关于公积金贷款房产套数和注销房产的认定,该中心执行长金管委〔2015〕3号和长金管委〔2016〕5号及长金管发〔2016〕12号文件规定,即“职工家庭(含夫妻双方)已有一套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自有住房,再次购买改善性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本条是指缴存职工家庭现有1套144平方米以下住房(包括有1次住房注销记录),或现无房但有2次住房注销记录(每套均在144平方米以下),为改善居住住房条件,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和利率。
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长金管发〔2013〕2号)和《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操作规程》(长金管发〔2013〕16号)文件规定,注销的住房套数计算为:注销一套不计入套数,注销两套算一套,注销三套算二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