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新化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化中心城区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以下简称“禁燃区”):东至工业园至南源叉路口,南至体育馆至天河新村,西至三中路口至环城路,北至北塔至老年公寓。
二、新化中心城区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地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以下简称“禁燃点”):
(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粮油棉布等重要物资生产储存场所(仓库)及其他重要防火区以及特级防火单位等;
(三)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重要会议(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影剧院、歌舞厅、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
(五)大型广场、资江风光带等人员密集的休闲娱乐场所;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燃区、禁燃点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新化中心城区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依法向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公安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许可的,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
五、严禁在县城禁燃区范围内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机关、安监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依法查处:
(一)在禁燃区、禁燃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后,不清理或不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以上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八、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3569111(县安监局)、12319(县城管局)。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劝阻、举报。凡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
九、本通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新政通〔2015〕11号文件自行废止。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