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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几乎成为当今开发商卖房的普遍形式,原因很明白:开发商不通过预售的方式盘活资金的话,几乎无法完成整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运营。预售必须取得许可证,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目的是保障广大购房者的权益和国家良好的房地产开发市场。但是,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这一合同有效吗?购房者可以此索赔吗?本报请律师通过一起案例予以解析。
开发商未获预售证与购房者签合同
■案例:
宋某看中了某楼盘房子,该楼盘售楼中心置业顾问告知宋某,该楼盘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开始预售。于是,宋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详细约定了所购买房屋的面积、坐落位置、购房款65万元和定金1万元,以及付款日期、交房条件和日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和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宋某按协议约定,缴纳了定金及全部购房款。之后,因开发商迟迟不与宋某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双方产生争执,宋某经多方面查询后得知开发商不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开发商根本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后,宋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商品房认购协议无效,开发商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并赔偿一倍购房款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购协议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按照协议约定收受了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与宋某签订认购协议导致认购协议无效,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一倍购房款65万元。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购房合同属无效
■解析: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周立新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本案中,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宋某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已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已收取了宋某全部购房款,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宋某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