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新化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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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新化房产网 点击数:1810 更新时间:2016/12/1 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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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92016修正版)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将我县2016年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布。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形式向新化县文体广新局反映。
联系方式:0738-3551321
新化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雄华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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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张雄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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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白溪镇陈家村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01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6月28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7月06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旗帜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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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陈爱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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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洋溪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02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6月02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8月15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叮当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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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刘楚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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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洋溪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03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6月02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6月13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建华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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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张桂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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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白溪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04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08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8月15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变色龙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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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赵业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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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天华中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72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10月10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10月21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雄风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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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陈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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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西河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06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12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8月23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黄金城网络会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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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李洪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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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天华南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07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7月07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7月22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领航网络会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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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赵晋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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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天华中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76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10月17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10月28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好运来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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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廖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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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西河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09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10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8月16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传奇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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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陈跃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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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西河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10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10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8月16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盛和豪庭网络会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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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陈新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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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南门广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69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9月21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10月08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江英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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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刘伟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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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天华北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68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9月21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10月08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畅游网络会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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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李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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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天华中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66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10月04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10月14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自由人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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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许泉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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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炉观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61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13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8月25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西河飞驰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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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肖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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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西河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15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10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8月19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天马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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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陈敏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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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西河镇天马村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16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19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8月23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康乐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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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曾桂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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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西正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17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20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8月26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水木年华网络会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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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陈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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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梅苑开发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18号 |
案 由 |
未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30日,当事人未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9月07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顶兴网络会所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晏育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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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梅苑开发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54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9月26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10月13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逍遥网吧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付二梅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炉观镇龙爪村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20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30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9月09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彩虹网络会所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刘波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梅苑开发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46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29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9月09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嘉嘉网络会所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康秀红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梅苑开发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45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10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8月22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千禧网吧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吴桂英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工农河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23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7月07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7月14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永豪网吧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成小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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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新化县荣华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24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29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9月06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木木网络会所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邹福媛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梅苑开发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44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17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8月30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天华网吧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陈代宏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荣华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26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29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9月05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其乐网吧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晏旭东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梅苑开发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27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9月05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9月16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爱尚网络会所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李寿云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梅苑开发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42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9月19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9月29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迷你网吧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段芳义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圳上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29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9月08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9月19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新世纪网吧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袁园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原375部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30号 |
案 由 |
未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30日,当事人未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9月05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有缘网吧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龚高定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圳上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31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6月23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7月04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天龙网吧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李洪群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人民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32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9月05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9月16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快乐驿站网吧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袁朝敏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水车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33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08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8月15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仁和网吧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段旭玉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圳上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34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6月20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6月30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新概念网吧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方嘉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圳上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35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6月06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6月17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好再来网吧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康志军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温塘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36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6月14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6月24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超速网吧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李文斌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梅苑开发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37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09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8月19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苹果网络会所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黄超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梅苑开发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41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9月08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09月21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聚缘网吧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胡国龙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天华中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78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9月16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10月26日 |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飓风网络会所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谢满华 |
|
住所(住址) |
新化县迎宾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娄新)文罚字〔2016〕第F-000065号 |
案 由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10月04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县支行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化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6年10月13日 |
作者:
来源:新化县文体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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