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2016年11月09日对湖南新康燃气有限公司报送的《新化县管道燃气综合利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厂址变更说明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见附件)。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11月09日-2016年11月1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38-3231658
通讯地址:新化县环保局
邮编:417600
附件:关于《新化县管道燃气综合利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厂址变更说明》的批复
作者:
来源:新化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