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新闻网 7月22日,《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项目验收交付环节进行规范。据悉,此草案正在提请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修订草案规定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规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解散后,其股东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责任。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对项目验收交付作出严格规定。
一方面,开发企业需对配套设施建设作出承诺,并自预售当日起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规定小区道路、绿化、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另一方面,实行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该草案具体明确了房地产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住宅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前,应当将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交房现场公示。
而违反现场公示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是“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律责任规定是“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行为,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