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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大幅提高 城区被拆迁户不再安置宅基地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4157    更新时间:2012/4/10         

新化新闻网:3月2日,记者从娄底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新修订的《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于2011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合法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与以前相比大幅提高,城区被拆迁户不再安置宅基地。

  新《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将按新《办法》执行。2008年发布的娄政发〔2008〕3号、娄政函〔2008〕217号、娄政办函〔2008〕33号等3个文件同时废止。

  据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会和介绍,征地拆迁事关广大群众利益,涉及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娄底现行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文件中的安置方式已明显落后,补偿标准相对市场建筑成本而言也较为偏低,为了避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距过大,新《办法》相应提高了集体土地上大部分建(构)物的补偿标准,做到了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与城市接轨。其中合法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房屋的主体及装(修)饰的最高补偿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平方米700元、500元、300元提高到了1000元、750元、500元。

  按照新《办法》,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

  新《办法》还规定,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相对集中、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支付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费用)。

  新《办法》的实施,尤其是合法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提高,可保证被拆迁人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而对被征地户进行集中安置后,可有效避免“二次拆迁”,保障各类建设用地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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