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新闻网: 3月21日,县政府邀请各乡镇分管劳动保障的人员,进行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在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姜世星出席会议并讲话。 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是指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 据了解,此次享有参保资格的被征地农民必须是1985年1月l日至2012年6月28日之间,因其依法享有承包权的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而转为非农户口,且2012年6月28日前已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其一次性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年龄不得早于16周岁,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元月。县政府对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补贴。以2012年6月28日为时点,女40周岁、男45周岁的基础补贴标准为3000元;每减小5周岁,减少1000元,最低补贴1000元;每增加5周岁,增加1000元,最高补贴1万元。本次补建补缴的被征地农民,依法享受其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同等待遇。2012年6月28日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补建补缴养老保险以后,相关待遇自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2012年6月29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补建补缴养老保险以后,相关待遇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1985年以来至2012年6月28日之间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中,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自愿放弃补建补缴机会的,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每月55元)的同时按月增发80元养老补助金。 会上,对各乡镇负责人提出的问题,县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姜世星要求各单位、各乡镇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要进一步完善举措,盘点问题,摸清底子。认真领会方案精神,严格把握政策,明确参保原则、参保对象和参保政策。把好政策关、程序关、经办关和节点关,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积极稳妥的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