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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房地产企业不得拿未建成学校做宣传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1417    更新时间:2019/11/8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知情权,减少售后纠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必须在销售大厅显著位置及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指定网站,集中公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有效时间等信息,并发布警示购房人不得组织众筹购房、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方式售房等信息。

  按照《通知》,今后,在售商品房的预(销)售许可证等证照、“一房一价表”、精装房装修价、销售人员身份信息等必须线上、线下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通知》要求,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符合条件收取定(订)金的,必须签订书面定(订)金协议,并提示购房者缴纳定(订)金的法律责任。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通知》还规定,楼盘项目用地地块内部配置有垃圾中转站、废品站、公共厕所、危险品仓库等设施的;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商品房户内存在上下水、暖气、强弱电、燃气等管线检修、检查井洞口的,或房屋室内空间部位有柱子或障碍物等情况的,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向购房人告知项目情况。

  《通知》强调,新建商品房在公示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公示或告知楼盘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等信息;不得公示或告知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且公示的销售信息应与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一致,公示的项目名称应与已批准的预售许可证一致,所有公示资料均需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之日止。

  江西省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通报批评、暂缓销售网签、计入信用档案、列入行业失信企业名单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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