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9月17日,财政部网站显示,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述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按照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在公租房保障方面,一是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二是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支出。
城市棚户区改造方面,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只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其中,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示范期内,专项资金标准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其中,直辖市每年10亿元,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每年8亿元,地级城市每年6亿元,示范期为3年。
资金管理和监督方面,办法称,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