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已签
不过户也不能解除
居民陈某有一院落,院子面积160平方米,其中包含房屋面积100平方米。2011年4月,陈某决定卖掉该院落。白某听说后找到陈某商量,以36万元达成一致,并于当日交付20万元,其余16万约定年底前付清,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陈某要求收到全款之后再进行房屋过户。
2011年11月,陈某得知院落所在地区要拆迁,比照拆迁政策之后发觉自己可能吃亏,便找到白某,以房屋产权未过户,购房款尚未付清,故合同没有生效为由要求白某归还自己的房屋,自己则归还白某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解答
长辛店街道司法所赵彬表示,陈某与白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在双方签字时就已经生效,陈某认为合同未生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在买卖房屋时只有经过了有关部门登记的手续,房屋才真正归买方所有,但是这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
而且陈某反悔的原因是其看到了可观的房屋拆迁款,这有悖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生效,双方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不会因为一方反悔而推翻原来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