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只需在中心柜台签约一次,公积金提取款定期划至本人公积金阳光卡内。”11月5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该中心推出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银行(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贷款业务,市民不用再年年跑中心办理手续了。
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业务(下称约定提取)是指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通过与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签订协议,向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该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每年提取时间为约定提取协议生效月份的次年次月),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阳光卡的行为。
每年约定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时点前12个月的职工住房贷款已还贷本息合计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提取的,提取到账户余额的百元位,如配偶也签订了约定提取协议,不足部分可从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
据了解,约定提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签订约定提取协议时,职工住房贷款需还款12个月以上;职工在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阳光卡;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无冻结。因异地公积金贷款锁定的账户只能对应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贷款信息已上传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可查询;职工与中心签订约定提取协议,授权中心或受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职工贷款发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职工住房贷款还款信息。
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所需资料
住房贷款主借款人须持身份证前往中心签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二)借款合同原件;
(三)贷款合同号;
(四)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配偶购房或借款);
(五)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配偶购房或借款);
(六)住房公积金阳光卡;
(七)贷款账户最近6个月以上的已还款明细(注:银行贷款的,还款明细需加盖银行业务章;其他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明细需加盖其他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二手房贷款的另需提供注明有计税价格的《契税完税证》或《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缴款通知单》)。
办理流程
签订《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协议》
职工提供证明材料
中心审核
职工、主借款人在协议书、授权书上签字
中心登记备案
中心约定时间划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