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公告》(2018年第5号),新化县奉家山泉水厂生产的奉家山包装饮用水和新化县清游仙洞山泉水厂生产的清游仙洞山泉包装饮用水监督抽检发现耗氧量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两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1、新化县奉家山泉水厂:2018年6月21日,我局收到娄底市食品药品检测所编号为NO:SPJD20180078的检验报告(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省级抽检),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新化县奉家山泉水厂2018年5月26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6L/桶的奉家山泉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耗氧量”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耗氧量(以O2计)超标,标准指标为≦2.0mg/L,实测值为47 mg/L),检验结论不合格。2018年6月22日,我局对新化县奉家山泉水厂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向新化县奉家山泉水厂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立即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奉家山泉包装饮用水,排查食品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经查,新化县奉家山泉水厂2018年5月26日共生产16L/桶的奉家山泉包装饮用水400桶,除抽检外其余销售至水车销售点和梅苑销售点,无库存,销售价格为3元/桶,货值金额为1200元。到案发时止,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共获销售收入1200元。6月22日,新化县奉家山泉水厂对上述批次的产品进行了召回、整改和排查措施,由于售出产品已全部消费完,无法召回。7月13日,我局会同该水厂生产技术人员进行了原因排查整改,并监督其全部整改到位、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9月3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7.9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117.9元。
2、新化县清游仙洞山泉水厂:2018年6月21日,我局收到娄底市食品药品检测所编号为NO:SPJD20180077的检验报告(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省级抽检),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新化县清游仙洞山泉水厂2018年5月28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7L/桶的清游仙洞山泉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耗氧量”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耗氧量(以O2计)超标,标准指标为≦2.0 mg/L,实测值为48 mg/L),检验结论不合格。2018年6月21日,我局对新化县清游仙洞山泉水厂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向新化县清游仙洞山泉水厂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立即召回该批次不合格清游仙洞山泉包装饮用水,排查食品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经查,新化县清游仙洞山泉水厂2018年5月28日共生产17L/桶的清游仙洞山泉包装饮用水60桶,除抽检外其余销售至炉观镇销售点,无库存,销售价格为2元/桶,货值金额为120元。到案发时止,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共获销售收入120元。6月21日,新化县清游仙洞山泉水厂对上述批次的产品进行了召回、整改和排查措施,由于售出产品已全部消费完,无法召回。7月10日,我局会同该水厂生产技术人员进行了原因排查整改,并监督其全部整改到位、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9月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030元。
新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6日
作者:
来源:新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