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新闻网新化讯(通讯员 王志雄 谢开元)新化县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在判缓刑期间,因无视法律规定,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监管,日前,根据新化县司法局的建议,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决定对李某收监执行刑罚。
李某,男,1989年4月出生,家住新化县桑梓镇沿河村。2012年6月,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6月底,新化县公安局桑梓派出所将李某档案和本人移交桑梓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7月至9月,李某遵守监管规定比较好;但从10月至12月,李某一直没到桑梓司法所报到,期间县司法局多方查找未果。2013年1月,李某终于到桑梓司法所报到。因其有吸毒嫌疑,桑梓司法所与派出所配合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经批准依法对李某做了尿测,显示阳性;桑梓派出所迅速对其讯问取证,李某也承认在吸食麻古,为此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天。
2013年3月14日,新化县司法局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出具撤销缓刑建议书。3月28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由于李某藏匿未能及时收监,5月6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予以逮捕。(编辑/刘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