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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城东防洪堤二期综合工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法制办    点击数:4319    更新时间:2011/1/12         

新化新闻网:   为严格执行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娄政发[2008]3号、娄政发[2010]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安置依据

    (一)《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

    (二)《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娄政发[2010]3号)

    (三)《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化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10号)

    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参照(娄政发[2010]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按一区的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二)土地安置办法

    1.按照(新政发[2010]10号)文件规定,统一实行留地安置,留地安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2.历史遗留问题按(新政办函[2009]148号)文件执行。土地门面以村组为单位确定到村民小组,每4个人安置一个土地门面,每个门面面积40.32平方米。由城建投负责“三通一平”,水电按规划负责到街道。

    3.实行了土地门面安置的不再实行留地安置,不再享受留地安置的权益。

    4.土地门面安置与拆迁安置分开进行,不实行捆绑安置。

    (三)安置对象

    1.土地门面安置对象按新政办函[2009]148号文件规定确定。

    2.留地安置对象按新政发[2010]10号文件规定确定。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安置对象

    城东防洪堤二期综合工程范围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

    (三)安置办法

    安置户型和安置面积等按照娄政发[2008]3号和新政发[2010]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采取货币补偿和统规新建两种办法安置,鼓励货币补偿安置。统规新建安置的由城建投负责“三通一平”,基础到正负零,水电负责到安置户底层。

    (四)安置顺序

    采取先拆先安置原则,如遇同时拆迁的由上渡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安置对象以抽签的办法进行安置。

    (五)过渡安置费

    被拆迁人的搬家过渡费总额按城市规划区内3000元/人的标准包干。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

    四、土地安置门面和拆迁安置门面在自愿的基础上,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回购(每个门面以15万元的价格回购),截止日期到2011年6月30日止。

    五、本方案只适用于城东防洪堤二期综合工程项目。项目进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调整的拆迁安置政策标准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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