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对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申请领取居住证事项作出明确,《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到,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根据该《办法》,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