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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丢了房子又赔钱” 没有购房资格切勿弄虚作假
作者:新化房产…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点击数:909    更新时间:2018/6/8           

广州去年3月出台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对于非广州市户籍居民购房需提供五年(含)以上的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有部分市民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仍怀侥幸心理,企图瞒骗登记部门完成过户手续,这种行为除了导致自己既不能购房又须根据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外,还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违法犯罪。

2018年1月,在广州经商多年的李某想在广州置业定居,开始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委托中介公司为其寻找房源。后中介公司为其寻找到天河区某物业,并与业主周某约定600万元成交,与中介协商由买卖双方共同支付中介服务费15万元。签订合同时,李某将自己正在办理户口迁移的情况告知中介公司和业主周某,经与业主周某协商双方约定4个月后办理相关手续。

直至4月,李某因多种原因一直未能完成户口迁移手续,业主周某多次催促李某办理网签等交易过户手续,李某希望业主能再宽限2个月,业主周某表示仅可再宽限1个月。李某在与其朋友聊天时,朋友提到可代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李某为免违约,故委托朋友代办。之后李某取得银行的同贷书,在与业主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递件过户手续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发现李某提供的个人纳税证明有问题,后登记部门对李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行为作报警处理。

由于买方李某不具备购房资格,最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业主要求与买方李某解除合同,没收定金10万,并要求由李某赔偿其已支付的中介服务费5万元。但买方李某认为按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应由卖方支付,同时中介要求买方李某支付买卖双方未支付的剩余中介服务费5万元。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最终业主周某和中介均向法院提出诉讼。

律师:勿抱侥幸心理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张扬律师(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表示,在限购政策的调控下,购房合同如果违反了限购令的规定,即卖家与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签订合同的,因不符合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合同无法履行。对于一些企图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房产登记的人,一旦被发现,将会被列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库,对今后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还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甚至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即使通过这些手段侥幸办理了房产登记的,一旦被发现,产权证书不但会被注销,个人还会面临以上诸多严重后果,因此建议抱有侥幸心理的人要三思而后行,不可冒险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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